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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渭滨论辛亥革命与东南地区社会结构的变迁——兼论中国近代史的开端

时间:2007-3-10 10:51:35  来源:不详
同上书、册,第352-354页。);人民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享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自由,享有自由通讯、自由信教、自由迁徙、自由保有财产、自由营业等权利,人民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有依法纳税及当兵的义务(注:同上书、册,第351页。)。虽然,《鄂州约法》因沪、汉争权和起义各省代表会议召开而未能实行,但它第一次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法制体系和规定了共和政府治下的人民权利与义务。后来的民国第一个根本大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就是三权分立法制的继续和发展(注:《临时约法》的进步性与不足,孙中山在事后对此有不少评论。徐矛教授所著《中华民国*制度史》一书已有简要介绍,可以参看,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7-48页。)。虽然,袁世凯为搞独裁而颁布《中华民国约法》(注:《中华民国约法》共10章68条,1914年3月由袁世凯御用的约法会议制定,5月1日正式公布。),蒋介石为实行“训政”而颁行《训政时期约法》(注:《训政时期约法》由南京国民政府于1931年5月召开的国民会议根据国民党的《训政纲领》制定,共8章89条,于5月5日通过,6月1日公布。),为推行一党专政而制定“五五宪草”(注:《五五宪草》是《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习称,因在1936年5月5日公布,所以习称为《五五宪草》。),为搞所谓“宪政”而颁行《中华民国宪法》(注:《中华民国宪法》是1946年11月国民党政府召开的所谓“国民大会”根据国民政府提交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进行审议并通过的,这是中华民国第二部也是最后一部正式宪法。对于这部宪法,张国福的《中华民国法制简史》、张晋藩的《中国宪法史略》、徐矛的《中华民国*制度史》等著作,都有较为深入的评论。相比之下,以后出的徐矛教授著作尤为具体,也更觉客观,见该书第341-348页。),对人民的民主权利恣意践踏,极力扩张总统和政府首脑的个人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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