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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秉键晚明清初江南 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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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秉键晚明清初江南 打行 研究(之一)

时间:2007-3-10 10:51:47  来源:不详
时有种肥田不如告瘦状之谣……有祖父卖过田产,历经加绝,而子孙以夺占告者;有家人婚配,生育多年,复捏奸抢诓告,希图吓诈者。”(注:范濂:《云间据目抄》卷二《记风俗》。又海瑞《备忘集》卷五《示府县严治刁讼》亦云:“江南刁讼太甚……俗有种肥田不如告瘦状之说。”)即“白发黄童,俱以告讦为生。刀笔舞文之徒,且置弗论,而村中执耒荷锄之夫,亦变为雄辩利口……竟入市,市纸书讼词,郡中为之纸贵,一肆中有日得三十金者。”(注:朱察卿:《朱邦宪集》卷一四《与潘御史》。)海瑞开府吴中时,“人人以告讦为事,书生之无赖者,惰农之辨黠者,皆弃经籍、释耒耜,从事刀笔间……至今三吴小民,刁顽甲于海内。”(注:《万历野获编》卷二二《海忠介抚江南》。)华亭讼狱之繁多,“山积波委。”(注: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三四《正俗一》。)上海健讼,“视华、青犹甚,而海蔡后益炽,凡民间睚眦之仇,必诬告人命,遂有赊人命之说。”(注:范濂:《云间据目抄》卷二《纪风俗》。)一日,海瑞“按临南察院,放告,词讼堆积如山,海度不可阅,取火焚之。”(注:范濂:《云间据目抄》卷二《纪风俗》。)时人将江南“讼风”大盛归咎于海瑞,其实这是皮毛之见,事实上正是海瑞大量受理讼案,才使争讼得以充分暴露。

    一般来说,中国古代的民间纠纷主要通过法律裁断、邻里调解和暴力慑服等手段进行解决。以律以理不能服人,必然走向以力服人。面对频繁而激烈的争讼,由于地方政府无力也不愿受理这些案件(注:参见拙文《试论绅权》,载《清史研究》1997年第2期。), 而“乡土社会”中普遍采用的调解方式在这里又失灵,于是许多争讼只好诉诸暴力。下文我们会看到不少雇佣打手解决民间纠纷的例子,兹不赘言。这也是打行得以流行的原因。

    4、官绅地主对“暴力”的需求。明代中叶以前, 官绅地主多半居住乡里,其后在商业利益及城市生活方式的吸引下,逐渐移居城镇。(注:关于地主城居化问题,参阅北村敬直《清代社会经济史研究》,日本评论新社1972年版第二章。)据载,南京东水关、武定桥、江宁县、三坊巷,世胃宦族云集(注:顾启元:《客座赘语》卷一《风俗》。)。吴郡居住县城、府城及市镇的地主占地主总数的十之八九,乡居地主仅占十之一二(注:乾隆《吴郡甫里志》卷五《风俗》。)。苏州“江南烟户业田多,而聚居城郭者十之四五,聚居市镇者十之三四,散处乡村者十之一二。”(注:道光《苏州府志》卷十《田赋》。)康熙时也有人说:“江南烟户业田多,而聚居城郭者,什之四五。”(注:赵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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