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为社会史的研究对象就是“人们的群体生活与生活方式”(注:冯尔康:《开展社会史研究》,《历史研究》1987年第1期。)。
2.认为社会史即是社会的全部历史,“社会史的对象,应该说是社会整体发展的全过程”(注:张静如:《以社会史为基础深化党史研究》,《历史研究》1991年第1期。)。
3.认为社会史研究的对象,“不是包罗*、经济、文化等在内的所有社会现象的历史,而是研究人类有史以来赖以生存并必然结成的社会本身的历史”(注:乔志强主编:《中国近代社会史》, 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
这是几种具有较大影响的观点,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不同的表述。由于人们对于社会史研究对象认识的歧异,从而导致了人们在社会史研究的内容和范围的确定上,也意见纷杂。这一点,我们可从现今出版的几部社会史著作看出:
乔志强主编的《中国近代社会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出版)把社会史研究的内容划分为“社会构成”、“社会生活”、“社会功能”三大部分。李文海的《世纪之交的晚清社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把所述内容划分为“社会风习”、“社会心理”、“社会思潮”、“社会生活”、“社会灾荒”五大部分。张静如等主编的《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中国社会之变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出版)则把全书分为社会经济、*、教育与文化、阶级与阶层、社会组织、家庭、社会习俗、社会意识八章。
在“社会史”书名下呈现出的内容如此差异,不得不使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人们对社会史研究对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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