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上述第一种观点。据说在国内学界召开的某一有关社会史的讨论会上,与会者竟“一般都把社会生活作为研究对象”(注:参见常建华:《中国社会史研究十年》,《历史研究》1997年第1 期。)。可见这一观点颇具影响。毫无疑义,人们的群体生活与生活方式是社会史研究的重要内容。缺少社会生活的社会史是不可思议的。但能否把社会史研究的对象仅仅限定为“人们的群体生活与生活方式”呢?我认为是值得讨论的。何谓社会生活?社会学家认为它有狭义、广义两种解释。狭义的社会生活是指人们的日常生活或闲暇生活。广义的社会生活泛指人们在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领域内从事的一切活动。它包括物质生产和非物质生产的劳动、消费过程,也包括*行为、科学艺术的创造及宗教活动、社会交往及个人的日常生活。由此看来,即使从最广义的社会生活概念来说,社会生活也无法说明社会的基本构造、社会的运行状态、社会的发展和变迁。从这一意义上说,把社会史的研究对象认定为社会生活和社会生活方式,显然是范畴过窄了。
其次,让我们再看看上述第二种观点。这种观点由于得到著名学者陈旭麓、张静如两先生的张扬,在学术界也有较大影响。这种观点力图使社会史能“研究社会的全部历史”。我们暂且不论这种企图能否实现。我认为,如果真的按照这种设想去构划社会史的话,那么,将完全失却社会史的本来特征。
至于上述第三种观点,从学理上讲,并无大错。但从操作层面上讲,过于空乏。
那么,究竟该如何来确定社会史研究的对象与内容呢?
我认为,社会史研究对象较为适当的表述应包括社会基本构成和社会运行两大部分。
在我看来,社会史作为社会学与历史学的交叉学科,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区别于其他社会学科的一个显著特点,即是从社会学的视角来观察人类历史上的社会。依据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观点,社会是人类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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