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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 利论明清时期徽商的法制观念

时间:2007-3-10 10:52:12  来源:不详
bsp;  本文不揣浅陋,试图对此进行探讨,以期从另一个侧面揭示徽商成功的秘诀。

            一、树立法制观念,严格依法行事

    徽州向来具有重文化“习律令”(注:《欧阳文忠公全集·居士外集》卷十一。)的传统。因此,明清时期从这里走出去的徽商大都拥有良好的文化知识和较强的法制观念,注意依法行事。

    首先,徽商在具体的商业活动中,严格遵守明清两朝的封建法律,真正做到依法经营。典当业是徽商经营的四大商业领域之一,获利十分丰厚。由于这一行业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历代王朝对其经营都有一些法律上的规定和约束。《大明律》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注:《唐明律合编》卷二七《明律卷第九·户律六·钱债》。)。《大清律》基本上沿袭了《大明律》的这一条款(注:《大清律例通考》卷十四《户律钱债》。)。

    我们检阅到明清徽商开设的典当业资料,发现除个别情况外,大部分徽商都能严格按照《大明律》和《大清律》月息不过三分的规定。为增强竞争力,部分徽商甚至以低于月息三分利的利息标准进行经营。明代金陵城内,“当铺总有五百家,福建铺本少,取利三分四分;徽州铺本大,取利仅一分二分三分。”(注:(明)周晖:《金陵琐事剩录》卷三。)为防族内成员乘人之危高息放贷牟取暴利,明代在上海经营典铺的歙县典商汪通保除“部署诸子弟四面开户以居,客至则四面应之”外,还专门制定规约,告诫诸子弟:“居他县毋操利权,出母钱毋以苦杂良,毋短少,收子钱毋入奇羡,毋以日计取盈”。(注:(明)汪道昆:《太函副墨》卷四《汪处士传》。)正是凭着这种守法经营的作风,汪通保所开的典铺才得以生意兴隆,门庭若市,“人人归市如流,旁郡邑皆至。居有顷,乃大饶,里中富人无出处士右者”。(注:(明)汪道昆:《太函副墨》卷四《汪处士传》。)从而赢得了丰厚的商业利润。更有甚者,歙县典商江世俊在万历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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