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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 利论明清时期徽商的法制观念

时间:2007-3-10 10:52:12  来源:不详

    钦加同知衔署鄱阳县正堂加二级纪录四次胡  为给示停当侯取事。兹据安徽婺源县职商江永泰禀称:于光绪二年在东关外开设永泰质铺,旋于光绪十四年领帖改开当铺。只以近年来生意冷淡,费用浩繁,甚至入不敷出。职商踌躇再四,非沐恩准停业,实属力难支持。为此,粘呈印帖,恳请转详并恳给示,以便收歇等情到县。据此,除禀批示并据情详缴印帖外,合行给示停当候取。为此,示仰阖邑诸色人等知悉,尔等须知:该江永泰典铺,现已禀缴印帖,停当候取。尔等所当衣物等件,赶紧照章措备钱文,携票取赎。若系日期未满,该典铺不得藉词不缴;已期满者,不准留利,亦不得强取。自示之后,各宜禀遵毋违。特示。

    右给谕通知。

    光绪二十二年四月初八日(县印)

    告示实帖江永泰典铺。(注:《光绪二十二年江永泰停业告示》,原件藏安徽省图书馆。)

    由江永泰通过鄱阳县衙依法申请歇业的这纸告示,不仅明确宣布典铺因“入不敷出”而被迫歇业关闭的事项,而且向广大客户告知了尽快来典铺清理债权、清算债务的信息。江永泰依法宣布歇业,既维护了自己的商业信誉,避免了因债务或债权纠纷而导致的经济诉讼,又保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这的确是徽商守法经营、依法行事的又一具体表现。

    最后,明清时期的徽商不仅在商业活动中注重合同字据的法律效应,而且在其他经济或社会活动领域,也十分重视文字凭据的作用。我们在有关徽商的史料中,经常可以看到诸如《分家阄书》、《分界合同》、《盐典合同》和《租议文约》等合同文书。至于买卖田宅的契约文书,徽州各地更是比比皆是。值得一提的是,徽商在将资本投向故里,购置田宅山林等不动产的交易活动中,尤其注重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大明律》和《大清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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