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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 利论明清时期徽商的法制观念

时间:2007-3-10 10:52:12  来源:不详
发生。清代婺原茶商朱文炽因贩运茶叶至珠江逾期,新茶已成陈茶。照理他可以私下以新茶名义售出,但为了遵守商业规范,显示良好的商业信誉,他在交易文契中,“必书‘陈茶’二字,以示不欺”。虽然当他“牙侩力劝更换”,他也不为所动,“坚执不移”。为此,朱文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屯滞二十余载,亏损数万金,卒无怨悔”(注:光绪《婺源县志》卷三三《人物·义行》。)。以吴鹏翔、朱文炽等为代表的明清时期的徽商在商业贸易活动中,注重声誉、讲求商品质量、守法经营,绝不以次充好和拒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广泛的赞誉,树立了良好的形象。明清时期的徽商之所以能够脱颖而出,成为独执商界之牛耳的富甲一方的地域性商帮,这与他们守法经营、注重商品质量、拒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是有一定关系的。

    明清时期徽商守法经营、注重信誉还表现在他们拾金不昧、不贪不义之财等方面。《大明律》对“得失之物”有着这样的条款规定:“凡得遗失之物,限五日内送官。官物还官,私物召人识认,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一半给还失物人。如三十日内无人识认者,全给。限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赃论,私物减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给主”(注:《明代律例汇编》卷九《户律六·钱债》,(台湾)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576页。)。对这一规定,徽商恪守不怠。明代歙县商人宋应祥、宋承恩父子经商于池阳,“有行商二人,各缠重赀托宿,明日早起去。承恩洒扫,见有遗金,启视,见有苏州米行主人姓号,计二百五十金。”面对所拾重金,宋应祥父子丝毫不为所动,他们“守待再宿”,直到次日,方见“前二人哭踊而来,遍觅不得,急欲投江死。应祥力挽之,询其姓名,为许邦伟偕弟邦佐,所言一一符合。”在得到证实后,宋应祥父子“即集街众验明而尽还之。二人愿分金以谢,应祥坚辞不受”。(注:民国《歙县志》卷九《人物·义行》。)其实,按《大明律》之规定,宋应祥父子是有权依法获得所拾金钱一半充赏的,但他们却“坚辞不受”,显示出了一个守法诚实商人的高风亮节。为表彰宋应祥拾金不昧的美德,池阳令亲为其堂书“奕世德音”之额,“并榜其门曰‘世德作求门第,还金拒报人家”(注:民国《歙县志》卷九《人物·义行》。)。相对于宋应祥父子而言,歙县另一位商人汪应鹤之义行更为可贵。据载,汪应鹤在往芜湖经商的路上,“于泾邑路侧,拾得遗金数百两”,为尽快归还失主,他不顾自己生意之繁忙,“坐待失者还之,其人欲分金以谢,应鹤不受”(注:民国《歙县志》卷九《人物·义行》。)。还有一位歙商汪圣林,在将所拾金钱苦等一日如数归还哭寻而至的失主后,连姓名都不愿留下,“遗金者泣请姓名,弗告”(注:民国《歙县志》卷九《人物·义行》。),其行为尤为令人尊敬。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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