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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 利论明清时期徽商的法制观念

时间:2007-3-10 10:52:12  来源:不详
nbsp;  立合同议据人程振之、程耀庭、陈傅之、吴紫封、程润宏等志投意合,信义鸿猷,商成合开溪西码头上永聚泰记粮食行业生意,每股各出资本英[鹰]洋贰佰元,五股共成坐本英[鹰]洋壹仟元。所有官利每年议以捌厘提付,各股毋得抽动,本银亦不得丝毫宕欠。每年得有盈余,言定第二年提出,照股均分。亏则坐照股镶足,如有不镶,公照盘账折出无辞。自议之后,各怀同心同德,行见兴隆,源远流长,胜有厚望焉。恐口无凭,立此合同议据壹样五纸,各执壹纸,永远存照。大发。

    再批:官利候做三年之后,再行盘结分利。又照。

    光绪拾玖年正月立合同议据人  程振之

    ……

    居间执笔人  王致芬。(注:安徽省博物馆编:《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集,第58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2月第1版。)

    这张由程振之等五人出资合股经营粮行的合同,沿用了明代徽商合股经营合同的体例与格式,在内容上,将合资入股人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得更加详尽明确,从而为日后可能引起的经济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明清时期徽商合伙或合资经营合同的大量出现和普遍存在,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徽商法制观念的强化,反映了徽商依法经营的客观事实。

    复次,明清时期的徽商不仅在商业经营活动开始之前和经营开展之中注重合同字据的使用,而且在因种种原因破产或倒闭时,也严格依法行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宣布债权和债务的清理和结算。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四月,经商于江西鄱阳的典当商婺源人江永泰,因“生意冷淡,费用浩繁,甚至人不敷出”,宣布歇业。其所发布的“歇业告示”,即是徽商依法行事的又一典型例证。“告示”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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