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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 利论明清时期徽商的法制观念

时间:2007-3-10 10:52:12  来源:不详
》的有关条款规定,“凡典卖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笞五十,每五亩加一等,其田入官”(注:《大明律附例》卷五《户律·田宅》;《大清律例通考》卷九《户律·田宅》。)。因徽州人多地少,故“地讼之为累,在新安为尤多”(注:(民国)许承尧:《歙事闲谭》第二八册。),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争地成仇,讼案山积”(注:(明)傅岩:《歙纪》卷九《纪谳语》。)的现象。因此,为免陷入土地纠纷与诉讼,包括徽商在内的徽州人,在田宅交易中,大都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依法进行田宅的买卖、投税和交割(注:参见拙文《明代田宅交易中产权转移的法律程序探析》,载《’95年安徽大学学术活动月论文选粹》,安徽大学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清代前期土地税契制度及投税过割办法研究》,载《安徽史学》1995年第2期。)。明清时期徽州遗存下来的为数颇丰的田宅交易文书,其手续之完备,赤契和各种推收税票之多,都是同一时期其他地区所罕能与比的。毕竟拥有强烈法制观念的徽州人(包括徽商),最能懂得“民间执业,全以契据为凭”(注:《治浙成规·严禁验契推收及大收诸弊以除民害》。)的道理。所有这些方面都有力地说明,明清时期的徽商是较能遵守法律的,是当时商人依法行事的典型代表。

            二、坚持守法经营,不搞商业欺诈

    明清时期的徽商不仅拥有良好的文化素质、浓厚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行事,而且在具体的商业活动中,坚持守法经营,讲求商业信誉,不搞商业欺诈。

    徽州是程朱理学的故里,素有“东南邹鲁”(注:弘治《徽州府志》卷一《风俗》。)之誉,“自古以来民多纯良,守法律,娴礼教”(注:民国《黟县乡土地理·风俗》。)。从这里走出去的徽商大多系拥有一定文化知识的儒商。因此,对徽州“守法律,娴礼教”的传统美德,他们大都能够继承和发展,并有效地将其运用于商业活动之中,从而形成徽商所特有的优秀品格,即“奉法而折节,不饰智以求赢”(注:民国《丰南志》第四册《良宦公六十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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