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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 利论明清时期徽商的法制观念

时间:2007-3-10 10:52:12  来源:不详
于象休宁商人程琼“拾金而还,非止一次”(注:(明)陈良谟:《见闻记训》。)的事例,在明清时期的徽商中,可谓是比比皆是。

    除“得遗失物”徽商能不计报酬如数归还失主外,对其他“不当得利”,徽商亦皆依法拒之。明代祁门蓝靛商人程神保在福建进行蓝靛的交易中,“闽人市蓝靛者,误多五十石”,这种意外之财,对一般商人而言,可谓是求之不得的。但程神保则以为这是“不当得利”,必须予以归还。在证实蓝靛确实多了50石的情况后,他不顾“左右视为奇货”的议论,“手指天自矢:‘是公籍记不爽锱铢,安可欺也。’呼其人还之”(注:(明)李维桢:《大泌山房集》卷七三《程神保传》。)。类似程神保之类坚持守法经营,拒受不当得利的事例,在明清时期的徽商中还有很多。限于篇幅,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明清时期的徽商不仅能依法行事、守法经营、恪守童叟无欺的商业准则,而且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道理。

    由于受传统农本商末观念和重农抑商政策的影响,包括徽商在内的商人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官府牙侩敲榨勒索、地痞无赖欺行霸市、合伙人毁约撤资等等行为,都给商人的利益带来了很大的损害。在利益受到侵害之后,一般商人大都采取消极从命的方式逆来顺受。徽商则不然,他们在利益受损时,更多的则是拿起法律武器,进行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斗争。

    明代崇祯六年(1633年),经营典当业于江宁的徽商王竹,在所雇帮工谢尚念监守自盗,将典当铺货物衣食计银三百余两席卷而逃的情况下,不是凭借个人力量或雇人以武力解决,而是借助法律武器,依法向江宁县衙禀告,由江宁县衙出具拘捕罪犯的通缉令,责成沿途官府协拿逃犯。该通辑令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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