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清末民初婚姻的演变,既是中西文化接触的结果,中外显示严重差距下的产物;又是长期历史积淀形成的传统婚姻的继续。因此它的演变一方面服从于近代社会过渡性总体运动;一方面又制约于传统婚姻本身发展规律,从而显示出继承与择取、新与旧冲突而又由旧趋新的总体性特征。
(一)继承与择取
近代婚姻变革的目的在于振兴中华、发扬民族文化,因此资产阶级在学习西方婚姻时,并非一味醉心西方婚姻,而是一方面注意继承传统婚姻,一方面又从西方婚姻中摄取适合中国当时历史实际的合理因素。
戊戌维新运动时期及辛亥革命前夕,资产阶级各派代表人物从许多方面赞美了西方资本主义的婚姻方式,西方的婚姻礼仪也传入我国。但是西方婚姻中的一些内容,如偏重个体而忽视群体的因素,近代资产阶级各派则较少以自己理论宣传的方式体现出来。孙宝□认为西方婚姻纯属自主与当时中国社会现实距离较大,婚姻“必半自择,半由父母”(孙宝□。《忘山庐日记》上册第312页,第1页。上海古籍出版社。)较为实际。革命派的青年知识分子也认为青年“年纪轻轻,阅历世故自然极浅”,“易做出不合理的选择,而父母的见识、思想毕竟比做儿女的强些。”所以,他们既反对传统的父母主婚,又不同意由男女当事人完全自主,而主张双方互相商定(胡适《婚姻篇》,《竞业学报》,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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