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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志清末民初婚姻变化初探

时间:2007-3-10 10:52:36  来源:不详
数人。”(《徐沟县志》,民俗志。)

  离婚也在辛亥之后出现。这里的离婚一词是包括男女双方在内,这可是前无古人的罕事。封建时代只允许男休妻,而绝不许妇女自动提出离弃,法律、规约、习惯从各方面都严格保证了这一点。但辛亥革命时期的思想解放运动及妇女运动,却迫使社会做出了有限度的让步。镇海,“离婚之案,自民国以来,数见不鲜。”(《镇海县志》沿革志。)浙江鄞县,“迩来则离婚之风渐行。”(《鄞县通志》,文献志。)河北雄县也是“离婚之诉,日有所闻。”(《雄县新志》第二册,礼俗志。)当时社会上“大抵离婚出自男子则予妇赡养费用,出自女子者,女须偿还聘金。”(《鄞县通志》,文献志。)民国大理院二年上字三三号判例,也承认妇女的部分财权,“认妻之财产,不因离婚而丧失。(赵风喈《中国妇女在法律上之地位》。)”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因而“几乎任何的离婚,都是家庭的离散。”(《马恩全集》第四卷183页。)中国本是以家族为本位的社会,如今它遭到这样的冲击破坏,是封建宗法家长制和封建专制制度彻底衰败的征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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