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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志清末民初婚姻变化初探

时间:2007-3-10 10:52:36  来源:不详
1899年,他又译了《美女可贵说》,文章说美国关于“夫妇离异之律”,“以公道处之。”((上海)《万国公报》光绪二十一年十月号,光绪二十五年五月十号。)最后,则是中国人到欧美日游历、留学,从中直接观察。以上产生的一个成效,就是婚姻对比参照系的变化,它使近代人注意从古至今的纵向比较转变为中西的横向比较,促使人们反省,以致产生从心理结构到风俗习惯的一系列变化。另外,近代女权运动兴起后,少数女革命家、女宣传家、女教育家登上历史舞台,改变了传统角色的定义,不仅扭转了人们对妇女的传统看法,而且也给自己的价值观念带来深刻的变化,也会促使她们更加自觉地参加与自己紧密相关的男女交往婚姻自由的斗争。但这些都是次要的原因,主要的因素还是由于,随着历史的变革,中国文化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由鸦片战争时期的“师夷之长技以制夷”,到洋务运动中的单纯科学技术引进,深入到戊戌时期的*制度和观念变化——*体制和文化层次。不少论者在探讨近代社会结构递嬗时,较为注意了戊戌时期中国*的变革,却忽略了这一时期文化所发生的演变。实际上,早在戊戌之前,近代的文化,包括其中的社会生活部分,已发生了较为明显的改观,如男女衣饰、发式、交通工具、日常生活器具、语汇等,而婚姻仅仅是近代文化和社会生活变迁中的一个侧面。

  

 

  民初婚姻的一个显著变化是父母主婚权下移。在封建社会里,男女“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转引自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99页。中华书局。)子女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毫无意愿可言,“设出一言,则戚党族闾传为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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