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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许文雄 (译)李祖基十八——十九世纪的台湾社区组织

时间:2007-3-10 10:52:47  来源:不详
einents of action so as to get done something”)(罗伯特.雷德费尔德,《农民的社会与文化》(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65年),页58。),但是除了宗教会社之外,这些自发社团通常只吸收少数居民参加,不足以维持社会秩序和地方安宁。于是,台湾人便转而依赖以地理为单位在农村和城市建立的社区组织。

  社区组织的组成通常是为了维持社会和谐与秩序。*、流浪、匪盗、造反以及械斗是清代台湾社会异常和社会动乱最常见的,相互关联的五种表现,而这些社团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上述情况。它们既有区域性的,也有跨区域性的。跨区域性组织的目标在于防范民众起义和械斗:而区域性的组织则是为了对付游民,匪盗和*。

  台湾的*活动始于17世纪中叶,在18世纪甚为流行。据说拓居者为了筹集*金,甚至愿意典当衣物:而且,即便*场老手也可能一败涂地,连裤子都输光(《台湾府志》,台湾文献丛刊第65种(台北,台湾银行,1960年),页187;《台湾县志》,台湾文献丛刊第103种(1961年),页58、237;刘家谋《海音诗》(台北,台湾文献委员会,1953年)。11b。)。*徒中什么行业的人都有。*方法多达115种,除了在禁*碑前外,他们几乎无处不*(兰鼎元:《平台纪略》,台湾文献丛刊第14种(1958年),页50;《诸罗县志》,台湾文献丛刊第141种(1962年),页147;朱景英:《海东札记》、台湾文献丛刊第19种(1958年)页25;《钦定平定台湾纪略》,台湾文献丛刊第102种(1961年),页941、979、1010;《风山县采访册》,台湾文献丛刊第73种(1960年),页369—389;《新竹县采访册》,台湾文献丛刊第145种(1962年),页251—252;《台湾私法附录参考书》,第三册、第一部分(东京,1910年)页275—279。关于*的115种方式的名称,请参见台南州警务部编的《台湾的*与无赖汉》(台南:1928年),页2—110。)。清会典规定*犯至少杖责一百大板并罚戴枷示众两个月(《大清律例会通新纂》(1874。年编纂),台北:文海出版社1964年32.4b—5a、10b—11a。)。然而,这条法令几乎只是一纸空文。甚至连士兵也参与*并在当铺开设*局(张伯行:《世谊堂集选文》,载《清经世文编选录》,台湾文献丛刊第229种(1966年),页67,《钦定平定台湾纪略》,页1010。)。*不仅使许多拓居者毁了自己,而且还会制造社会动乱。19世纪中叶,台南一个十七岁的小伙子,已会背诵几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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