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及其抗日之战”,载《近代的台湾》。薛光前编(纽约:圣若望大学出版部,1973年),页263。)。
与*和流浪相互关联的是匪盗活动。从18世纪开始,农村地区就匪盗成灾。据18世纪20年代的文献记载,农村窃案中有70—80%是盗窃耕牛(《台湾府志》,页136;《诸罗县志》,页148—149。)。强盗伪装成官府差役抢劫居民和商旅(《台湾南部碑文集成》,页480。482。)。1849年一月,数以百计的客家人在台南横冲直接,该首府部分地区惨遭洗劫(徐宗干《斯未信斋杂录》,台湾文献丛刊第90种(1960年)。页53)。在19世纪的最后25年间,匪盗活动日益猖獗,打家劫舍,拦路抢劫的匪徒,一股就可能多达百人(洪弃生《洪弃生先生遗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页2685—2690,2723—2724,2746—2752。)。1894年一个日本访客说,台湾有三害:疟疾、生番和匪盗,其中匪盗为害最烈(佐仓孙三《台风杂记》,台湾文献丛第107种(1961年),页56。参见G.M.H.play fair。“来自台湾的讽刺”《中国评论1713(1888年),页132—133;托马斯·巴克利“台湾通讯”,《中国记录者》,19.11(1988年),页536)。政府虽然三令五申对匪盗应严加惩罚,例如,三人持械抢劫的,就要被发配到大陆边远充军(《大清律例会通新纂》22、156;《定平定台湾纪略》,页1007—1008)。然而,由于地方官员昏庸不力,严厉的刑罚从来未能阻遏犯罪活动。为求自保,有钱人就交结匪类,盛宴款待,还出钱雇请他们教其子弟使用鸟铳(陈盛韶《问俗录》(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3年),页129)。普通民众则以乡村为基础组织起来,抵御匪盗。
社区组织是台湾18、19世纪间社会组织的普遍形式。它是管理地方事务、解决社区问题的全乡性组织。这种乡村社团建立时,其成员就订立公约以确保其效能。公约把互相帮助转化为集体责任,把社区和谐与公共安全联系起来。它包含一套反对不端行为的*,实际上已成为居民必须遵循的乡规。每个成员都反复教导其子女不要背离社会规范。社区组织严惩任何违反乡规的行为,处理社区生活中的所有问题,并通过公议解决成员间的争端。一旦有事,就以锣、鼓或竹螺通知其成员,他们就会闻令而动,搜寻坏人。乡村组织的一切费用由其成员承担。有了贡献,则予以奖赏,补偿损失;逃避责任,违反公约,则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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