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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许文雄 (译)李祖基十八——十九世纪的台湾社区组织

时间:2007-3-10 10:52:47  来源:不详
  有些乡村内的组织是专门对付*或匪盗,或兼而对付二者。1725年澎湖下瓦硐港成立了乡村组织,以防范*和偷窃。它禁止盗取五谷、瓜菜、禽鸭、柴草、甚至禁止偷拾牛粪。它还禁止开设*馆,其成员在村社内外都不得*。这种*主要是使犯罪感到羞辱。*徒及厝主如果被发现,除了要被罚款和鞭挞之外,还要抬纸枷在村里游街示众。所有罚金全部捐给关帝庙(该公约见伊能嘉矩《台湾文化史》(京,刀江书院1979年重版)上卷,页662—664。)。1852年海丰(今屏东)一个佃农组织议定在稻子临收割前的夜晚在稻田巡逻。如果抓到盗贼,则先由村民公审,再行送官。但是这种组织并非只限于守夜,它还有互助互济的作用。若有人农业上遭受损失,别的农民就会捐钱帮助他摆脱困境(“海丰庄众佃耕人合约”,收入王世庆编《台湾公和藏古文书汇编》,第六集,第5件)。

  村民还组织起来对付游民及外人的勒索。在台湾北部,流氓还伪装成盐场巡丁,并设下圈套,诬陷居民制造或贩卖私盐,向他们敲诈。1883年,新竹大溪乾的村民决定采取措施。他们联合起来对付任何自称为盐场巡丁并指控村民犯罪的人。村民反勒索而卷入官司时,该组织还筹措款项,没法保释(《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台湾文献丛刊第295种(1971年),页559—561)。

  乡村组织的建立除了防范匪盗和*之外,还致力于社区发展和环境保护。1813年,彰化县的一个客家村落武西堡成立了一个组织,其明确的目标就是为了促进本地区的发展。村民们订立契约,拨出关帝庙前的一块土地,建起一个集市场所,这样,他们就无须为采购货物而长途跋涉了(该公约见伊能嘉绝《台湾文化史》,上卷,页654——655。)。1829年新埤(在屏东县)村民还组织了树山会,保护一座山林免遭砍伐(戴炎辉《青代台湾之乡治》,(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9年),页156—157)。

  区域性组织虽然能够联合所有成员的力量协力防止偷窃、减少*,但是由于有时匪盗及*活动不仅只限于一个乡村,相邻地区的居民也会统一行动,防止社会动乱。为了对付更为猛烈、更具破坏性的民众起义和械斗,台湾人以联庄(或联甲)或联境的方式组成了跨区域团体,这种相邻地区的联合形成了卡尔·德奕奇所谓的“安全共同体”。在这种组织中,居民们不仅互相认同,而且还“无须诉诸大规模的物质力量,而通常只是通过制度化的程序”,解决社会问题(卡尔·迪斯奇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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