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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许文雄 (译)李祖基十八——十九世纪的台湾社区组织

时间:2007-3-10 10:52:47  来源:不详
民和政府之间的中介人,地方官员对这种人物的选拔颇为谨慎。1871年苗栗的铜锣湾和其他十七个村庄联合起来,处理居民生活中的“大小事件”。地主、佃农及店主都同意承担所需费用,并推举武生员李逢年为头人。然而,县官却不信任李逢年,对此项安排不予认可(《淡新档案》,页481—489。)。

  一旦县官对该组织的头人予以认可,他通常便不再干预该组织的活动。虽然这类组织继续强调社区和谐与地方自治,但是在政府的监督下,其性质逐渐由守望相助变为互相监视。为了发现可能扰乱社区安宁的潜在的闹事分子,互相监视显然更为有效。

  有些跨区域性组织主要是为了应付闽南人和客家之间的械斗。实际上此类组织的某些公约就明确声称他们是为了阻止械斗而成立的(关于这两种合约,见《淡新档案》,页450—451、469—471。)。1853年石碇地区的三保联合组织就强调村民应该和睦相处,不应计较祖籍是否相同,大庄应保卫小村,强族应保护弱族。它禁止持强凌弱,不许居民强借他人的谷物与钱财,它还禁止居民用武器威胁别人,劝告他们不要外迁,并警告要驱逐散布谣言者(关于该公约。见戴炎辉《清代台湾之乡治》,页122—123。)。1884年,台南附近新化地区的四庄组织禁止村民游手好闲、*、*、盗用他人财物、窝藏罪犯、向衙役行贿、抽烟或贩卖鸦片、散布谣言、煽动讼争以及诬告。它还要求村民关好耕牛,否则,应赔偿牛只残踏他人庄稼造成的损失。为了改善交通,每年还得花若干天时间,共同清扫和修补连接各村庄的道路(关于该公约,见《台湾公私藏古文书汇编》第2集第17件.该公约也可参见《南瀛文献》,4、2(1958年),页59—61。)。这些周详的措施有助于减少潜在的人际冲突,从而减少村际械斗。

  跨区域性组织有助于缩短居民之间的距离,或增强相互参与对方生活的程度,从而改善人际或村际的沟通。可以确定有五种解决冲突的行为模式:讲和、调解、仲裁、判决和强制媾和(关于关系的距离及5种类型的解决行为,参见唐纳德·布莱克“由变量决定的社会控制”,载唐纳德·布莱克编《走向社会管理的总理论》(纽约:阿克德密克出版社。Ine.1984年)卷2,页21—26。)。跨区域性组织不但能增加不同村庄的居民之间的接触,而且还能用友好的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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