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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许文雄 (译)李祖基十八——十九世纪的台湾社区组织

时间:2007-3-10 10:52:47  来源:不详
共同体与北大西洋地区》(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57年)页5。)。19世纪中叶这种跨区域性的组织成为最普遍的守望相助的方式(《安平县杂记》,台湾文献丛刊第52种(1959年),页48—50)。

  跨区域性组织并非只是区域性组织的扩大,它的结构比较正式。区域性组织虽然用公约管理乡村或城区,但却不必指派专人来执行公约。而跨区域性组织则不仅订立公约,而且还选出乡村管事,由他们进一步选出总理,领导该组织。这类组织通常还有一块块公众地,由寺庙或宗教团体负责经营(戴炎辉《清代台湾之乡治》,页19、160、165-166、338)。尤其在夜里,每个村庄或城里的每条街道都有人巡逻。这些人或是自告奋勇的,或是自出钱雇来的。巡逻时,擒获或杀死窃贼,则予以奖赏;在追捕中伤亡的,则给予照料。

  跨区域性组织最初是由民众自发建立的。为了保证安全,台南府城十八个城区中有五个城区自发组成了这类社团。例如到了冬季,该组织就会指派十名强壮的男丁在城市北部地区巡逻,以防火、防盗(关于该公约,见小林里平“保甲度”,载《台湾惯习纪事》3、7(1903年),页597——601)。1870年,新竹头重坑地区的村民,为了更有效地对付盗贼,把他们的村庄联合起来。他们在要津之地设立望寮并派人站岗,盘查陌生人。为了保证其成员不犯过失,在区域内禁止偷盗树木、家禽家畜、池鱼和谷物(关于该公约,见戴炎辉《清代台湾之乡访》,页268—270。)。

  清政府认识到跨区域性组织能在一定程度维持法律和秩序,因而对其组成予以鼓励。1832年后,地方当局偶而会指示各村庄联合起来,制定乡规民约作为村民的行动指导(陈盛韵《问俗录》,页137;周凯《内自讼需文选》,台湾文献丛刊第62种(1960年),页36;《淡水厅志》。台湾文献丛刊第172种(1963),页388—391;《云林县采访册》,台湾文献丛刊第37种(1959年)页18—19;《恒春县志》,台湾文献丛刊第75种(1960年),页131—133;《淡新档案》,页438—442。)。1840年6—7月间英国炮艇常在台湾西海岸游戈,台湾道姚莹就曾命令各村庄联合起来,以加强该岛的海岸防御力量(姚莹《东溟奏稿》,台湾文献丛刊第49种(1959年)页31、43、99;《中复堂选集》,页)。19世纪中叶以后,清政府便将跨区域性组织纳入其社会控制机制。县官向总理颁发戳记来表示他的认可。由于总理是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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