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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 英清末商会的成立与官商关系的发展演变

时间:2007-3-10 10:53:00  来源:不详
才用这类字眼,故商会的社会地位非同一般,能够与某些地方衙门相抗衡。例如清末许多商会设立理案议董和裁判所,受理商事诉讼。有的地方官认为此系“侵犯行政之权”,企图限制商会只能“协议和息”商界争端,“不得受理诉讼”(《华商联合报》第15期,“海内外商会纪事”。),结果立即遭到商会的反驳。1909年江苏农工商务局要求苏州商务总会按月抄送商事诉讼案,受到商会抵制和驳斥后,也只得回文解释:此举“非有增长本局权力之见存于其中,当为贵会见谅”(苏州商会档案,67/23。原件藏苏州市档案馆,前一号码系案卷号,后为页码。)。连农工商部对商会独立行使商事裁判权最终也表示认可和赞赏,承认其“功效所在,进步日臻”(苏州商会档案,69/2。原件藏苏州市档案馆,前一号码系案卷号,后为页码。)。

  商会的成立不仅增强了商抗衡官的能量,同时也使商与官的联系,尤其是与中央政府商部、农工商部的联系日趋密切。商部奏定《商会简明章程》指明:“凡商务盛衰之故、进出口多寡之理,以及有无新出种植制造各品”,总会均按年列表汇报商部,“其关系商业重要事宜,即随时禀陈,至尤为紧要者,并即电禀”(《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东方杂志》第1年,第1期。)。通过这种措施,商部、农工商部既可保持与各省商人的密切联系,又能比较深入地了解各地商情,及时制定应变策略。为了更进一步密切与商的联络,商部还设立商会处,拟定了《接见商会董事章程》,强调“商会处专为商会而设……冀通生气之路”,以使“商与官息息相通,力除隔膜之弊”。并规定衙役“不准稍有需索留难等事,倘有阻碍,该董事尽可直言指报,由商会处送交司务厅严办。”(《商部接见商会董事章程》,《东方杂志》第1年,第11期。)商人直接与中央政府部门建立如此密切的联系,这在过去是不曾有过的。

  建立这种直接联系之后,商人如遇冤抑各事,而地方官府保护不力时,即可通过商会禀请商部、农工商部解决。例如1906年底,江苏当局饬令牙帖税加征十倍,牙商不堪苛累,纷纷伸诉于商会。苏州商务总会呈文抚院,要求酌减数成,遭横蛮拒绝。苏州商会坚持为商请命,于次年联合松江、常州、镇江等二十多个商会禀告商部,吁请按牙户大小分等酌减五成。同时,发动下属各地牙商照此口径具呈说略,由商会代为转呈商部,造成广泛声势。在此情况下,商部通过其所创办的《商务官报》刊布了商会的要求,并照会苏省当局晓以利害(《商务官报》“要批一览表”,1907年第10期。)。迫于上下两方面的压力,苏省当局最后不得不准如商人所请,同意从1907年起仅加征五成。厘金是苛扰商人的一大诟病,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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