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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新忠清中后期乡绅的社会救济——苏州丰豫义庄研究

时间:2007-3-10 10:53:14  来源:不详
之愿,实无日不切切于怀焉。”[57]他不愿做官,并不是逃避责任,而是认为:“在官尽臣道,在野乐臣志,皆忠也。”[58]如果“康济天下之愿无所施,则退而为善于一乡”[59],即对乡里的稳定和发展尽到自己的责任。所以他说,其家“近举平粜周恤乡里”,并非为了“积阴德”,而只是“如其分,尽其力所能而已”[60]。他还认为地方事务“全赖官长吾辈”[61],然“小民难与图治,宜吾党先为唱导”[62]。主张绅官要互为表里,相辅相成。他在《丰豫庄本书·移床问答二十五条》中指出:“今吾吴风俗之坏,常有聚众斗殴、放火抢劫等事,非民禁不可,非地方绅士随时觉察闻于州县不可,非州县请于督抚严禁不可,……吏胥地保知绅士有呈诉,不敢蒙弊州县,而有所危惧,则民禁之力。”这里所谓的“民禁”,实际上就是“绅禁”。这表明,曾沂对乡绅对地方社会负有无可推卸的责任有着充分的自觉。他显然不可能坐视当时吴中“民生日匮”、“风俗大坏”等问题而置之不顾。这样,在时代与自身观念的双重支配下,曾沂最终选择了社会救济这一法门,也就再自然不过了。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乡绅往往对维护地方社会秩序有一种责无旁贷的使命感,这也正是他们致力于社会救济事业最为直接而表面的目的,即通过社会救济这一途径来加强自身对地方社会的控制能力,维护地方治安和巩固传统的统治秩序。这固然是出于维护地方社会利益的考虑,但细究一下,也不难发现,这事实上也是乡绅为维护自身既得利益和提高自身社会*地位所采取的相当高明而有效的手段。应该指出:通过一定的组织(比如义庄)来加强社会控制,并非一定要利用强制或暴力的手段。事实上,在尊奉以礼治国的传统社会中,赤裸裸的暴力或强制往往会被视为为富不仁而遭人唾弃,真正正统的士绅常常是采用行善举之类行为来提高自身和家族在乡民中的威望,通过取得他们的拥戴,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当然,救死扶伤的行善目的也是不能完全排除的,但这肯定是最为浅显的目的,甚至只是一种手段。尽管曾沂一再声明他做善举只是自己的分内之举,但在告诫家人时却无意中流露了他原本“经济”的目的,即维护地方社会秩序及提高自身和家族在地方社会中的威望。他说,做“分内应办之事”,一定得当善举做,不能显现“经济”的目的,因为,“一说经济,便起无数妄念,被人看破,何由感化?”[63]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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