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群不顾清政府的法令,克服重重困难,一批批涌入内蒙古地区。他们或垦荒耕种,或被当地蒙古王公和土地所有者雇为佣工,或从事其它经济活动,同蒙古族人民及其他各族人民一起理蓁辟莽,手胼足胝,开发着北部边疆,使内蒙古地区的经济,特别是农业经济得以迅速发展。
二
日本著名学者田山茂先生在考察研究蒙古地区早期的移民状况时曾指出:“过去来蒙古地方垦种的人,如俘虏、逃亡者、罪犯、驻屯兵等,或者是强迫迁移的,或者是由于军事上的需要。然而到了明代以后,中国北方的贫民,就有许多作为雁行式的季节性移民或常住移民,自发地迁入蒙古了。”[11](P258)
从清代内地迁徙、涌入蒙古地区的人口看,仍然存在着以上两种方式:一是由于当时*或军事等方面的需要,由国家组织的移民;一是内地人口自发性的迁移。我们所说的流民,显然属于后者。对这些自发地迁入蒙古地区的内地汉人,清代从顺治朝开始,在法令上一直是严格禁止的。
顺治初年规定:“各边口内旷地听兵治田,不得往垦口外牧。”[12]
顺治十二年(1655年),清廷颁布了内地民人“不得往口外开垦牧地”[13](卷166)的*。
康熙七年(1668年),清廷停止“辽东招民开垦”,下令封禁东北,在山海关、喜峰口等九处边门设守边旗员进行稽查,禁止流民出口[13](卷134)。山海关等处,是内地流民进入东北和内蒙古东部地区的必经之地,边门被封,也就堵住了流民通往内蒙古的通道。
顺治、康熙、雍正等朝,清廷对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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