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边疆民族卷》(辽海出版社,1999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清廷在蒙古地区实行屯田、设立各类官庄招民垦种、在大漠南北广建喇嘛庙等一系列活动对移民开了方便之门。
第二,与清廷鼓励和引导蒙古人自己垦种土地有关。汪灏在《随銮纪恩》中说:“康熙十年后,口外始行开垦,皇上多方遣人教之树艺,又命给之牛种,致开辟未耕之地皆成内壤。”但由于蒙古民族长期从事畜牧业,不习农作,在早期多数蒙古人是将田地租给流入当地的汉民耕种,而坐收租利,这也是内地流民得以在蒙地落脚立足的原因。
第三,自康熙三十年后,清朝连续对准噶尔部用兵,为就地解决清军粮草供应等军需问题,清廷采取了在蒙古地区“募民田作”等应急措施。
第四,当地蒙古族人民出于对农产品的需求,主动招民开垦,对流入内蒙古地区的汉民持欢迎态度。
由于上述因素,清廷对内地民人来蒙地垦荒的既成事实采取了接纳和默认的态度,对想进入蒙地的内地汉民,采取一些措施,控制移民的数额。如在内蒙古东部卓索图盟的喀喇沁三旗,自康熙年间呈请内地民人前往种地,清廷予以允许,但规定“每年由户部给予印票八百张,逐年换给”[13](卷978)。并且“每招募民人,春令出口种地,冬则遣回”[13](卷979)。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又规定:“凡内地民人出口,于蒙古地方贸易耕种,不得娶蒙古妇女为妻。倘私相嫁娶,查出将所嫁之妇离异,给还母家,私娶之民照地方例治罪,知情主婚及说合之蒙古人等,各罚牲畜一九。”[13](卷978)此时的条文不再禁止内地民人在蒙古地区行商种地,而主要是禁止汉人在蒙古地区安家落户,说明清廷对民人开垦蒙地的政策已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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