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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蒋介石访印中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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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印晚清及民国时期华北村庄中的乡地制——以河北获鹿县为例

时间:2007-3-10 10:53:40  来源:不详

    这些村现在乡地推举过程中的实际运作情况及有效程度,从当地乡民有关乡地轮任的纠纷中,最能体现出来。笔者在《二十世纪早期华北乡村的话语与权力》(注:《二十一世纪》1999年10月号。)一文中,已就若干典型案例,做了详尽分析,这里不再重复。总的来说,这些村规至20世纪20年代后期仍相当有效。村民普遍认可当地村规在村社日常生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在有关乡地纠纷的官司中,当事人总是宣称当地村规“世世相传”,“历来如是,毫不紊乱”(注:获鹿档案656-2-967,1927。),或“相传数百年,咸遵乡规”(注:获鹿档案656-2-6,1921。参见该档案656-2-1120,1928; 656-2-967,1927;656-2-406,1924。)。不用说,权势人物对乡规的操纵、滥用情况,各村在所难免,但手法都十分隐蔽。这些当权人物至少在口头上都承认村规,并把维护村规的正常运转视为己任。公开否认并挑战村规的情形,在获鹿档案中十分鲜见。

    事实上,村规的效力,不仅靠村民的接受和村社话语的力量,而且也来自官府的认可、支持。获鹿档案显示,当地县衙门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无一例外地以当地村规为准绳。衙门对地方乡规的支持,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首先,官方的里甲、保甲制度早已不存在,县衙门惟有依靠这种村社内部土生的乡地协助官府维持地方治安和收税。其次,乡地在一年两度的纳税期(上下忙)为花户事先代垫税款的做法,不仅方便了乡众,也为官府所乐见。因为当村规运转正常时,乡地总能按时垫粮,从而确保官府如期完成税银上缴任务。县官在定期考成时,也能得到好评。即使花户有拖欠,官府只需同代表一村或一牌的乡地打交道,而毋需派衙役、法警到村,逐户催纳。难怪民国早期直隶省府曾试图整顿地方税制、祛除弊窦丛生的包收制,欲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乡地制,原因即在于此。  三 乡地在收税中的催征与代垫

    获鹿县的乡地,就其在税收中的角色而言,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催粮乡地,其主要职责是在上下忙期间督催各户按时赴柜纳粮。期限过后,如有花户拖欠税款,乡地则需为其垫清,否则衙门惟拿乡地是问。办法多是将乡地票传到案,扣押于县衙门,直至付清税款后,始可释放。另一类是垫款乡地,即在上下两忙中负责按时为乡众垫交税款。年底请村中断文识字之人帮助“算大账”,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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