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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蒋介石访印中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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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印晚清及民国时期华北村庄中的乡地制——以河北获鹿县为例

时间:2007-3-10 10:53:40  来源:不详
清史研究所编《清史研究集》3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年);江太新《清代获鹿县人口初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2期)。)),但无法了解乡地制的起源和流变。冀中南地区的地方志书显示,乡地制在当地的兴起,跟清代前期里甲制的衰落有关。当地每个县通常只有12至18个里或社(有别于里甲制下每里10户,每甲110户的官方规定)(注:参见同治《灵寿县志》卷1,16页;同治《栾城县志》卷2,4页;光绪《续修井陉县志》卷9。)。获鹿县在明初有14个里,到16世纪增至18个(注:嘉靖《获鹿县志》(上海书店重印本,1990年),539-540页。)。清初改里为社,全县仍为18社。每社所辖村庄,少则二三个,多者达24个。每个社设有里长,负责统催本社各户地丁粮银,并协助官府定期编审丁册(注:光绪《获鹿县志》(获鹿县志办重印本,1985年),70页。)。雍正四年(1726)清廷推行“摊丁入亩”,并停止编册。后又令民间在纳税时“自封投柜”,不再靠里长催交粮银。里长由此失去原先的基本职能,里甲制形同虚设,或干脆被革除。

    自封投柜的顺利运转,端赖官府对民间的有效控制,因为自愿赴柜并按时交清粮银的,毕竟只属少数。清初除服务于税收的里甲制外,还有一套与之并行的、用以强化社会治安的保甲制。里甲制衰落后,官府不得不转而依靠保甲人员督催花户赴柜纳粮。但是,保甲制本身就总体而言,从一开始即因地方官府推行不力而鲜有实效,及至18、19世纪更是有名无实。自封投柜的理想制度,因缺乏有效的监管,很难照章推行。各地实际采行的,多为种种变通做法。其中最流行的,在江南为绅户之包揽(注:参见Yeh-chien Wang,Land Taxation in Imperial China,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3;Kathryn Bernhardt,Rent,Taxes,and Peasant Resistances:The Lower YangziRegion,1840-1950,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2;山本英史《清初に於ける包揽の展开》,《东洋学报》59卷(1977年)1-2期。)。在其他地区,尤其华北,要算包收制(注:参见江士杰《里甲制度考略》(商务印书馆,1944年),60-66页;陈振汉等编《清实录经济史资料》2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281-283页。)。包收人员多为里甲制衰落后负责管理地方粮银催收的里书(或称社书,冀中南各县,每社通常有一个至数个社书不等)。此等人员,因掌管由土地买卖而引起的粮银催收,并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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