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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蒋介石访印中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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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印晚清及民国时期华北村庄中的乡地制——以河北获鹿县为例

时间:2007-3-10 10:53:40  来源:不详
uan Hsiao,Rural China: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60,pp.51-53.)。萧氏本身的研究,在史料上也并无新的突破。不过,经过他的细心梳理,加之同时代其他学者的努力,人们对清初以来用于地方控制的一套官方制度(包括基层社会治安方面的保甲制和税收方面的里甲制)的实际执行情况及其中的弊端,已可以窥见大体的轮廓。例如,萧公权及瞿同祖的研究均显示,无论保甲制还是里甲制,在实际施行中,皆因时因地而异。但到18世纪早期,此类官方制度在不少地方已趋于式微(注:Kung-chuan Hsiao,ibid,Chapter 3; T"ung-tsu Ch"ü,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2,pp.202-203,300.)。代之而起的是各种非正规做法。在村一级或村之上,乃出现名目不一的半官方人员,承担以前保甲、里甲的职能。官方文献常称此类人员为乡保、地方、乡地、保正或地保。

    尽管这类非正式人员在乡村基层行政管理中至关重要,早一辈学者对他们在地方上所扮演的实际角色,并不十分清楚(注:其主要原因,据萧公权称,乃在有关乡村日常生活第一手资料之极不易得。在萧氏看来,“帝制时代中国乡村的居民,多目不识丁。他们的生息劳作,并不能引起士大夫的兴趣,当然也就不会留下什么记载。那些关心‘民瘼’的官僚士绅,也只是泛泛而谈,并未具体描绘乡间生活的真实状况”(前引书,51页)。)。不过,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研究者大都肯定,清代中后期的所谓地方、地保一类人物,均是由当地村社提名,再经县衙门任命,负责本地与地方治安、税收相关的事务。至于这些地方和地保是如何具体选拔和委任的,其详情便不得而知。对于他们与本地村社之间的关系,也是众说纷纭。例如,萧公权和佐伯富均认为,地保主要是对提名其担任此职的地方民众负责,而非对县衙门负责。因此,地保在当地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与其说是政府的代理人,倒不如说是地方民众利益的代表者(注:Kung-chuan Hsiao,ibid,pp.69-72;佐伯富:《清代の乡约地保について》,《东方学》28卷(1964年),91-119页。)。也有学者不同意此说,认为地方只不过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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