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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蒋介石访印中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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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印晚清及民国时期华北村庄中的乡地制——以河北获鹿县为例

时间:2007-3-10 10:53:40  来源:不详
甲执事的选举之权,“掌握在地主士绅手中,并尽可能动员地主中最有财力、声望之人出任”。同时,“也有不少乡绅不乐于亲身任职,只在背后操纵,物色代理人,干预左右地方事务”(华立《清代保甲制度简论》,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编《清史研究集》6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104、116页)。)。

    上述东西方学者的努力,有力推进了学术界对19世纪中国乡村基层行政的认识。需要注意的是,清代后期的地方治安网络及税收制度,各地差异较大。即便在直隶一省之内,亦是如此。以京津一线以北的冀东地区为例,当地历史上天灾频仍,土地贫瘠,农作物收成低,村庄组织松散。而保定以南,以石家庄为中心的冀中南地区,位处山麓平原,长期以来井灌发达,旱涝之灾远少于冀东。这里经济作物(尤其棉花)种植普遍,农业生产率较高。由于居民生活相对稳定和长期生息繁衍,单姓或只有一两个大姓的村落分布普遍,村庄组织紧密,村民凝聚力强。此一自然及人文生态上的差异,必然反映到基层社会控制组织上。如何理解在不同的自然环境、社会生态及权力结构中所孕育的村社内部组织结构、不成文的惯例与准则,以及由此所显现的国家与乡村关系之地区性差异,将是我们要面对的首要问题。

    再者,我们至今仍不甚清楚,晚清以来,国家权力是如何渗透到乡村一级,与最基层的社会组织和利益结构相互作用,从而形成扎根当地的政府控制机制。早先的研究,主要依靠官方文献,因此只能提供清代以来地方治安和征税制度历史沿革的概貌,而无法描绘这些制度在村庄内部的实际运作情形。有关冀东乡保的新近研究,在资料及研究深度上,比从前均有突破。但乡保本身是一个管辖多达20来个村的半官方人员,在单个的村庄中,其影响力十分有限。而我们目前对乡保的了解,仍只限于地方显要的保举过程,乡保的身份背景,及其在地方上的大致职能。至于基层行政及税收制度在村庄内部的实际运作情形,包括半官方人员的具体产生过程,此类人物在村社中的实际角色,以及村民交纳税款的具体办法及其有效程度,仍有待进一步探究。

    最后,尤当注意的是,目前我们对1900年后地方行政及税收的了解,并不比19世纪或此前的情况更加清楚。清末民初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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