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或牌内各户摊派所垫税款。待收回垫银后,将乡地一职移交新任乡地。乡地的垫款来源,有的是所谓“村中公款”或“族款”(多为村中公地或族田所收租款),有的是由乡地个人向“铺户”或钱庄所借款项。在后一种情形下,乡地需自掏腰包,偿付利息。获鹿绝大多数村庄中的乡地,均属此一类型(注:“获邑各村庄完纳粮银,多系多地先为借钱完纳,[再]与花户散串,敛钱归垫”(民国10年12月获鹿县知事致天津财政厅长函,获鹿档案656-1-1232,1922)。)。
在乡地代垫和花户还垫方面,获鹿各村同样有种种村规,用以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这些乡规,乡地有责任为村众代垫税项,乡民也有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向乡地还清垫款。获鹿县档案中有关乡地与村民之间的垫款纠纷案例,显示了这些村规的具体内容和实际运作过程。
晚清期间的垫款纠纷,主要集中在差徭上。差徭分大差和小差两种。大差又叫“皇差”,是在皇室有事时由沿途村社出人听差;小差则为应付当地官府的办事开支。不同于地粮银额之固定不变,差徭的款项年年有变,具体数额则取决于官府之实际需要及当年收成。其征收亦与田赋分开,可根据需要随时各村派差。在获鹿各地,为村众垫付差徭,亦是乡地的主要任务之一。由于差徭之摊派变化无常,其数或多或少,因此最易在乡地与花户之间产生纠纷,而乡规则成了规范双方关系的必要手段。
当时获鹿各村的普遍做法,是先由乡地垫完差徭款项,再向各户“按地派差”。例如光绪八年(1882)该县休门村,便是由村中各户按每亩地81文钱摊派差徭。但此村有9亩地刚被卖给邻村石家庄的姚永清。买主只还给休门村乡地900文地粮垫款,拒不偿付该乡地已为之代垫的729文差徭款项。乡地因此告到官府,禀控买主“不按小的村规行事”。被告在接到县衙门传票后,即派其子到案,许诺回去后立即还清差徭钱文。不久,原告也呈上一纸,称买主已经村中耆旧相劝,还清欠款,并保证往后“遵守旧规”(注:获鹿档案655-1-913,1882。)。
也有一些村,并不要求乡地本人代垫差徭钱文,而是由乡地指派村中富户,协助其垫交。按东平同村的“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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