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参见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3章;Prasenjit Duara,"Elites and the Structures of Authority in the Villagesof North China,1900-1949,"in Joseph W.Esherick and Mary B.Rankin,eds.,Chinese Local Elites and Patterns ofDominance,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0。)。可见,让乡地做中的相关村规,与通常意义上有关做中说合的习惯法,是有明显区别的。前者应当视为乡地制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减轻乡地垫粮负担、确保乡地制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不能与普通意义上的习惯法混为一谈。 五 1900年后乡地与村正的关系
最后,有必要考察一下清末民初乡地与村正之间的关系。20世纪之前,乡地的职责大抵分为两类:一类与税收相关,已如前述;另一类与地方治安相关。地方官府指望乡地在地方治安中承担这样一些责任,包括查明并向官府禀报村中“窝贼、偷窃、聚*、窝娼、生事扰害之人”;拴拿村中“逞凶伤人者”送官府纠办;遇有“差传之票”到村,乡地则需“即将人证指交原差,遵限送案”;倘有村民涉讼,乡地接到“差饬之票”,即需“速为查理[案情],据实禀复”;如两造情愿息讼,乡地则需“妥为调处,带领原被来案具结”(注:道光《直隶定州志》卷7,54-56页。)。可见,乡地在地方治安方面的职能,跟官方保甲制下的保长、乡保之属,并无二致。
这里需要澄清的,是清末倡办“地方自治”、设置“村正”、“村佐”(或称“村长”、“村副”)职位之后,乡地在地方行政、治安中的角色。村正一职在获鹿的出现,最早可追溯至光绪末年(注:该县于底村村正禀请告退时,自称在光绪三十三年(1907)由乡人“公举”,接办村正一职(获鹿档案656-1-70,1913)。小毕村村正白书麟在民国10年请退时,亦称在清光绪年间“被村人举为村正……迄今十有数年”,则大约也在1907年前后任职(获鹿档案656-2-140,1921)。姚家栗村村正姚成身在民国8年请退时,自称“已充村正十五六年”。其任职则始于1903年或1904年(获鹿档案656-1-1099,1919)。大郭村村正杜聚升则在民国10年声称自己充村正“二十余年”。若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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