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村民联名控告该村乡地多收垫银。其状词中也有类似的说法:“民等梁家庄立有村规:乡地一役,自有应得之利益。对于买卖田房,许伊成交使用。对于树株果品一切等物,凡有买卖性质者,许伊成交使用。惟对于官银杂派,过粮税契,一切重要之事,丝毫不让伊舞弊。如有违背村规者,有人告发,立即革除。”(注:获鹿档案656-2-852,1926。)
上引两例村规中,乡地之替村众垫粮与做中抽用之间的关联,是明确无误的。正因为如此,每当有村民在买卖中试图不让乡地抽用时,总会受到“私买私卖”的指控。例如岭底村发生过这样一件案例。1915年,该村村民张淘气未能按时完税,导致乡地张永泰被官府扣押,直至其亲友为之设法筹款垫清后,始获释回家。不久之后,张淘气私底下售出价值146 000文的田产和价值88银元的房屋,却未让乡地张永泰做中抽用。结果乡地告到官府,责之“私买私卖”,并在状纸中埋怨自己的不公平待遇,谓“有害身代受拖累,有利与身无干”(注:获鹿档案656-1-419,1915。)。获鹿档案中还有不少这样的案例,这里不拟赘述(注:获鹿档案656-1-1093,1919;656-1-1095,1919;656-2-406,1924。)。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有关乡地做中抽用的村规,并不完全等同于人们通常所说的习惯法。在民间交易活动中,当事人请亲友或本地见多识广之头面人物协助寻找买主或卖主,并从中说合成交,避免当面讨价还价,是各地普遍存在的古老习惯。中间人的活动范围,事实上不仅限于田宅、牲畜、树木等商品买卖,而且还囊括借贷、租赁乃至婚嫁、收养等等方面。但是,获鹿的乡地在扮演中间人时,其职责范围却仅仅限于商品买卖尤其是田宅交易上面。乡地之所以不在借贷、租赁活动中做中间人,是因为中间人在此类活动中通常负有担保及时还贷、还租并排解纠纷等义务,而乡地做中的惟一目的,却是收取佣金,用以弥补其在垫付税银上的部分开销。事实上,为了确保乡地获得足够的佣金,其中间人的角色甚至扩展到并不一定需要中间人的领域,诸如普通农产品的买卖(前引梁家庄村规便是一例)。这里,重要的是让乡地抽取佣金。至于乡地有未在买卖中扮演中介角色,或买卖双方是否真正需要他做中,则在其次。相比之下,习惯法下的中间人,通常在说合成交时,并不指望从买卖两造那里获得佣金。成交双方一般只是给中间人(其亲友和当地有名望之人)送点礼物或办一桌酒席作为酬谢。而村中头面人物也乐得扮演此一角色,并把说合成交当做树立或增强其声望的一种手段(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