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有地80亩以上的门户,皆有义务协助乡地垫交差徭。光绪元年(1875),该村有4户富室坚称本村乡地袒护其他4个富户,未指派其协助垫钱,因而也拒不合作。知县遂传当事各方到庭。审判过程中,知县无法确知各户地亩的真实数字,但户房粮册上载明各户地粮银额。县官遂判全村各户,凡有粮银一两五钱以上者,皆需助垫差徭(注:获鹿档案655-1-901,1875;另见该档案655-1-978,1875。)。有的村把协助乡地垫款的富户称做“帮办乡地”,而乡地本身则叫做“红名乡地”。如果前者未能如期垫完全村粮银差徭,则后者仍需在期限过后补交差额,然后再向各帮办乡地收垫(注:获鹿档案655-1-977,1884。)。
民国元年(1912),获鹿县议、参事会议决,固定每年所征差徭钱额,并跟地粮一并征收(注:获鹿档案656-1-243,1915。)。此后差徭垫款纠纷基本消失,剩下的主要为地粮垫款纠纷。获鹿档案中所存此类案例,大致分三种情形。
其一,乡地多收花户所欠垫款。笔者共发现两例这样的案子。1920年,郑家庄4名史姓村民联名控告乡地吴惟一,称被告在上忙开征之际,隐匿政府所颁当年粮银征收办法通告,未在公众场所张贴。待垫完粮银后,该乡地按每两2.53元从各户收回垫款,比政府通告每两多收0.03元,并且在花户提出异议后,拒不退还多收钱款。该村村正在接获县知事批谕后,从中调解,最终使乡地退回多收款项(注:获鹿档案656-1-1243,1920;656-2-852,1926;656-1-1232,1922。)。另一例发生在梁家庄。1926年,该村三名梁姓村民联名禀控该村现年乡地梁继富。据称,当年的粮银征收办法,按政府告示,应是每粮银一两,合征银洋2.9元,或铜钱11 252文。但是该村乡地在讨还垫款时,每两却多收了三四十文至二三百文不等。经区警前往调查以及该村村正从中调处,被告终于把多收钱款退还给原告(注:获鹿档案656-1-1243,1920;656-2-852,1926;656-1-1232,1922。)。
这两起案例中,原告所呈控的事实应是确凿无疑的。但我们不能因此以为,乡地在讨垫时多收钱文已为普遍情形。在正常情况下,乡地作为村民中的普通一员(由花户轮充),其付垫、讨垫时的一举一动,皆在邻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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