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信,其就职则更早在1900年前后(获鹿档案656-2-139,1921)。)。清廷创设村政府的真正意图,乃是以此取代旧式的、多已名存实亡的保甲制度,强化国家政权对基层乡村的控制,以便进一步榨取地方资源。此一制度上的新旧沿革,致使学者相信旧式的官方或半官方的基层职能人员在清末民初事实上已经消亡,取而代之的是村政权及地方警察等新式控制手段。获鹿档案所显示的,则是一幅不同的图像。当地的乡地人员,直至1931年才由国民党政权新设的乡长所取代。由清末至1931年期间,获鹿乡村出现了旧式乡地与新式村正并存的局面。这里让我们特别感兴趣的是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这样一个问题,即村政权的创设,有未结束乡地在基层行*安方面所承担的义务。
毋庸置疑,新设的村正、村佐岗位,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乡地在地方行*安上的传统职能。村正的责任,据称是承办“村中一切公事”,负责所有与地方自治相关的事务(注:获鹿档案656-2-139,1921;656-2-438,1924。)。其中最重要的是兴办新式小学。在很多情形下,村正同时兼任本村“学董”(注:获鹿档案656-1-1099,1919。)。乡地的职责,原则上只限于与税收有关的事务。因此,两者之间有一个大体的分工。然而,揆诸事实,村正与乡地之间的分工并非如此明确。在不少情形下,乡地的定位很模糊,除了催粮垫款之外,还要继续行使其传统的行政职能。这在村正名存实亡或不能视事的地方尤为如此。例如有不少村正借口自己常年“在外生理”,或“出外营谋”,不能回村办公,要求辞退村职(注:获鹿档案656-1-561,1916;656-1-733,1917。)。更多的是声称“年事已高”,无法视事,或“耳目昏聩,步履艰难”,而要求辞职(注:获鹿档案656-1-70,1913;656-1-377,1915;656-1-1158,1919。)。实际上,这些人在“地方自治”之初,多把村正职位视为一种荣誉。充任之人,亦多为村中有名望的绅士、耆旧或富室。但很多村正不久便发现此职并不能给他们带来多大好处,因而失去兴趣,要求辞退村职。在此种情况下,乡地不得不承担村正的所有行政职能,村民因此认为,“充膺乡地,系一乡之领袖”(注:获鹿档案656-2-967,1927。)。县衙门亦只得继续依靠乡地办理地方行政事务。
乡地的此一角色在村正的任免过程中最能体现出来。通常一旦村正的位置出现空缺,县衙门便会派法警至村,饬令该村乡地“另举妥人”,或召集村众,“阖乡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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