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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蒋介石访印中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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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印晚清及民国时期华北村庄中的乡地制——以河北获鹿县为例

时间:2007-3-10 10:53:40  来源:不详
    总的说来,除了少数只设催粮乡地的村以及作为例外的寄庄地之外,在获鹿绝大多数村社,乡地制的运行,直至1931年被国民政府新创的乡长制取代之前,是大致正常、有效的。最能说明这一点的,当是该县历年完成赋额的情况。光绪七年(1881)刊刻的《获鹿县志》即谓当地“农专务力田,官赋易完”(注:光绪《获鹿县志》,72页。)。获鹿知事在1923年给省府的报告中亦称,该县“向系年清年款,并无民欠”(注:获鹿档案656-2-288,1923。)。这位知县的话可能有些言过其实。不过,笔者所掌握的零星统计数字显示,当地百姓确是近乎百分之百地完成纳税任务。例如,1915年获鹿应征地粮银额总计53 448两,当年全县实收53 343两,为应征粮额的99.80%(注:获鹿档案656-1-396,1915。)。再如1930年和1931年,获鹿因征粮额分别为54 119两和53 915两,实收54 043两和53 881两,分别占当年应征税额的99.86%和99.94%。相比之下,这两年河北全省的实收税额,分别仅为应征税额的76.50%和81.09%,远远低于获鹿县的水平(注:李鸿毅:《河北田赋之研究》,412-424页。)。这从一个侧面显示,获鹿县的乡地制,在确保村民及时完税方面是相当成功的。县衙门之所以能够近乎百分之百地完成税收任务,大半是靠了各村乡地的及时垫款(就绝大多数村而言)或乡地的督催及期限过后的代垫(就少数只设催粮乡地的村而言)。  四 乡地在地方买卖中的做中、抽用

    乡地的主要职责,除了垫粮、催粮之外,还包括在地方买卖中做中间人。按获鹿各地乡规,凡有村民欲做任何买卖,皆需由乡地出面,为其寻找买主或卖主,从中说合成交,然后为之立契,并抽取佣金。让乡地在本村或本牌村民买卖中做中、抽用,主要目的是为了抵消或某种程度上补偿其在垫粮中的各项开销,包括为垫粮而借款项所付出的利息,以及赴柜投税的盘缠。因此,各村都立有相似的村规,把乡地为村民垫粮的义务与做中抽用的权利联系起来。例如1924年东营村乡地在禀控本村某乡民拒不让其抽用时,即这样陈明本村村规:“身村轮充乡地,催办钱粮,并有一切杂差,花钱若干,均归乡地承担办理。迨至年终更换时算帐,向花户派敛:乡地之害也;村中无论何人典卖房田,归乡地成交抽用:乡地之利也。此乃村中旧规,由来久矣。”(注:获鹿档案656-2-406,1924。)

    又如,1926年,梁家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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