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举[村正]”(注:获鹿档案656-1-561,1906;656-1-70,1913;656-1-377,1915;656-2-2,1921;656-2-814,1926。)。有时乡地仅仅召集村中数个有名望之士商议村正人选,而非召集全村户主进行投票(注:获鹿档案656-2-139,1921;656-1-377,1915;656-2-23,1921。)。由于村正在欲行辞职时,总需事先按县知事的批示,由该村乡地另选妥人接替,然后方准辞职,因此乡地是否合作,在村正的辞职过程中便显得举足轻重。倘乡地与村正之间素有嫌隙,前者便会在准备替代人选时一拖再拖,使后者无法获辞。1916年郑村村正提出辞职请求后,该村乡地甚至提名现任村正本人作为继任人选(注:获鹿档案656-2-139,1921;656-1-377,1915;656-2-23,1921。)。在此种情形下,村正与乡地之间关系之紧张,概可想见。获鹿档案中有这样一件案例。1921年,北降北村的乡地与村正之间,因出售村中公地一事发生争吵。乡地随即召集全村上百户人家,聚于村庙,当场罢免了现任村正,并另举继任人选。不过,获鹿知事并未认可此一举动,因为该乡地事先并未将争端报告县衙门,以待知事作出批示(注:获鹿档案656-2-139,1921;656-1-377,1915;656-2-23,1921。)。
这些事实显示,进入20世纪后,乡地仍在某种程度上扮演了基层行政人员的角色,而非将自己的职责仅仅局限于税收上面。这与既往研究所揭示的华北某些村落的权力格局形成对照。那里的旧式乡保,作为半官方职能人员,在19世纪及此前管辖多达20个村庄,无法将政府的影响力直接导入社会最底层的村庄一级,也无力承担如此众多村庄的田赋征收任务。因此,进入20世纪后,为强化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及税收机制,设立村政权及地方警察,用以取代旧式的控制手段,乃势在必行。那里的村正不仅取代了旧日乡保的全部行政职能,而且还负担起获鹿村正总体上所不曾承担的税收职责。尤其是名目繁多的各种摊派,全部落到村正头上。相比之下,获鹿的乡地,历来存在于村或村之下的牌一级。官府的影响力,透过乡地,能直接渗透到每个村落乃至各家各户。在20世纪初村正一职出现之前,乡地业已在事实上发挥了日后村正所起的作用。这里的乡地既负责本村或本牌的行*安,又承担了替村众垫付税款的义务。正因为如此,进入20世纪之后,获鹿县衙门依然倚靠旧式的乡地处理某些地方行政事务,而非专赖那些在县知事眼里“散漫难稽”、在不少地方形同虚设的村政权。(注:获鹿档案656-1-1105,1919-1921。)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