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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蒋介石访印中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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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印晚清及民国时期华北村庄中的乡地制——以河北获鹿县为例

时间:2007-3-10 10:53:40  来源:不详
3-57,1929。)。

    其三,花户拒不还垫。1915年,百岭庄乡地在垫付全村粮款后,向各户收垫,但村民王新顺屡讨不还,遂告到县衙门。知县立即票传被告到案。王新顺在庭上具结保证还清欠款,后交保释放回村(注:获鹿档案656-1-424,1915。)。需要注意的是,像这样公然“屡讨不还”的案例,在大多数村庄并不常见。乡地按时垫粮、花户及时还垫的做法,在那里世代相传,根深蒂固。获鹿档案中,欠垫不还的案例,比较多地发生在少数只有催粮乡地的村庄。那里的乡地,只负责在上下忙开征期间,督催各户按时赴柜纳粮,毋需替所辖花户垫付。只有在限期过后,才必须垫清各户未完粮银。由于不存在乡地事先垫粮、村民事后还垫的习惯做法和相应准则,乡地与村众之间的关系相当紧张。乡地为了避免期限过后替欠户垫粮的负担,在开征期间尽一切可能督催按时完赋。而短欠钱粮的花户,因无乡规约束,一味拖延还垫亦是常有的事。因此,欠垫不还的纠纷时有发生(注:相关的典型案例,见于获鹿档案656-1-599,1915; 656-1-392,1915;656-1-965,1918;656-1-1084,1919;656-1-1091,1919;656-2-438,1924。)。

    但发生税款纠纷最多的场合,还是在本县社书或法警与邻县寄庄花户之间。获鹿境内有13 435亩耕地,业主皆在邻近各县。同时,本县不少村民也在隔属购有土地(注:获鹿档案656-1-243,1916。)。这些寄庄地的粮银,通常皆由衙门包给专管粮银催收的社书征收,因为当地各村乡地,只负责代垫本村本牌花户的税款,并无替隔属业主代垫的义务。欠垫不还之事,之所以最易发生在寄庄花户身上,是因为他们多视外县社书或法警为外来之人,常常“仗地欺异”,“倚依隔属,抗不完纳”(注:参见获鹿档案655-2-12,1921-1927;656-3-1102,1919;656-2-439,1924。)。而社书法警之属,亦“[因]身居异地,不便硬讨”(注:参见获鹿档案656-1-909,1918;656-3-455,1931。)。作为外人,他们更不能指望当地村正乡绅从中调解。因此,每当遇到讨垫不还的情形时,最有效的办法便是向县衙门呈控。在获鹿档案现存一百多件粮银纠纷案例中,大半皆为此类寄庄钱粮纠纷。而绝大多数寄庄花户在收到传票后,总能及时还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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