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粮册(不同于原先里长所编之丁册),所以掌握花户的实名、住址及实际田亩。县衙门为按时完成粮额,有助于考成,多不顾朝廷之*,将税额包给社书(有时为衙役)。包税人在收税时,加重税额,从中渔利,农民负担因之大增。此一弊政历朝屡禁不止,各地抗税事件时有发生。冀东宝坻一带,官府原则上依靠由保甲人员演变而来的乡保督催所辖村众按时纳粮,并在期限过后为欠户“垫封”。但实际上,研究者发现,当地由乡保从官府领取粮册并直接督催花户的情形并不多见。因此乡保很可能仅是协助社书和衙役催收或包收银粮(注:参见从翰香主编前引书,37页。)。就直隶一省大部分地方而言,到19世纪晚期及20世纪早期,包收制度已十分流行(注:参见李鸿毅《河北田赋之研究》,1934年手稿(台北,成文出版社重印本,1977年)。)。
另一种变通的做法,则是由村民采取主动,相互合作,轮流代表村众,集体交纳税银。这样做有几个好处,它既可避免官府胥役催征时的敲诈勒索,亦可免除包税人的种种盘剥。同时,此种集体纳粮的做法,还可省却自封投柜制度下家家户户亲赴粮柜交税的种种不便和旅途开销。由于多数村民只有小片土地,其赋额属畸零小数,赴柜的开销常超过税银本身,因此这种集体合作的纳税方式,对村民很有吸引力。流行于获鹿一带的乡地制,正是此种集体合作的反映。乡地一职,在当地民间及官方文书上,又常称做“乡长”(有别于1931年后依据乡镇自治组织法所设之乡长)。档案资料上常常乡地、乡长并用,所指实为同一职位。其主要职责,是在上下忙开征时,替村众垫付税款,年底向各户收回欠垫,并且在保甲制衰落以后,担负着原先保甲人员的行政职能,主要是协助地方治安,在官府与民间起上传下达的作用。
有关乡地的起源,不见于清代及民国时期获鹿县档案。但冀中南各县志书,却为我们提供了线索。例如,光绪元年(1875)《续修井陉县志》对该县(与获鹿相邻)乡地(当地称乡长)的缘起,有如下记载:“雍正四年,人丁摊入地亩,革去里长,令花户自封投柜……然富者粮多,自封投柜尚可。贫民之银,几钱几分不等。自封投柜,究有未便。故各村择公正殷实之人,设一乡长,花户不论何社,皆乡长一人催收粮银,到柜分社投纳。上下有益无弊,今从之。”(注:光绪《续修井陉县志》卷9。)这里所提及的乡长,显然既非里甲制或保甲制下的里长、保长之类,亦迥异于冀东一带的乡保。当地的做法,系由各村自设乡长,其主要职责,是在本村催粮纳税。当然,乡地(乡长)的产生办法及具体职责,在冀中南各县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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