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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双林 龙国存 国民 与“奴隶”——对清末社会变迁过程中一组中坚概念的历史考察

时间:2007-3-10 10:53:56  来源:不详
国民者,与国家本为一物,异名同实,要不能离而为二者也。”(注:伤心人:《论中国国民创生于今日》,《清议报》第67册,1900年12月22日出版。)1901年1月他在《说奴隶》一文中又写道:“国民者,有自治之才力,有独立之性质,有参政之公权,有自由之幸福,无论所执何业,而皆得为完全无欠缺之人。”(注:伤心人:《说奴隶》,《清议报》第69册,1901年1月11日出版。)这一次的概括比前一次要精练得多。后来这段话被邹容几乎原封不动地“抄”入《革命军》中。(注:参见唐文权《关于〈革命军〉的借资移植问题》,1984年打印稿。)同年6月10日出版的《国民报》第2期上的一篇文章也写道:“何谓国民?曰:天使吾为民而吾能尽其为民者也。”作者还在与奴隶的对比中阐明了国民的性质,即“有权利”、“有责任”、“喜自由”、“言平等”、“尚独立”。1905年汪精卫在《民族的国民》一文中也对“国民”一词作了解释:“国民云者,法学上之用语也。  自事实论以言,则国民者构成国家之分子也。……自法律论言,则国民者有国法上之人格者也。自其个人的方面观之,则独立自由,无所服从;自其对于国家的方面观之,则以一部对于全部,而有权利义务,此国民之真谛也。”(注:精卫(汪兆铭):《民族的国民》,《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册上卷,第83页。)

    由上可知,在诸多对“国民”的界定中,虽然各不相同,但大都涉及到参政权、爱国心、独立、自由、责任、义务等内容,概括起来即“国民”是国家的一分子,既享独立、自由等权利,也承担有义务。这种“国民”与中国古典意义上的“国民”已经完全不同。或许可以说,至此“国民”一词才完成了从传统意义向近代意义的转化。

    清末提及“奴隶”一词的人很多,其中首先将“奴隶”与“国民”对立起来进行讨论的可能是麦孟华。1901年1月他在《说奴隶》一文中首次将“国民”与“奴隶”对立起来,指出:“有国民之国,有奴隶之国。国民之国,其气盛,其志坚,其力强,故虽弹丸之土地,寡数之人口,翘然自立于大国之间而莫敢犯”,“若夫奴隶之国,其气柔,其志脆,其力弱,虽广土众民,一遇他人而辄靡,靡矣遂不能自拔,乃反庇他人之余威,藉他人之保护,驯乃受其轭缚,被其压制。”他还对“奴隶”一词进行了界定,指出:“奴隶者,与国民相对待,而不耻于人类之贱称也。”(注:《清议报》第69册,1901年1月11日出版。)就表面看来,麦孟华对“奴隶”一词的界定似不完善,但如果联系到他对“国民”一词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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