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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研试论清代的社区

时间:2007-3-10 10:54:32  来源:不详
①台、门楼。一般由村中乡绅族绅出头,集资捐建。如蒲松龄所居的蒲家庄故居现在还保留着清代的土围,东西南北开4门,门各有名,从外面看不到村内,村中有十字街。这些村庄,由官方出面组织,按村民所居序次编为里社保甲。

    清代里社沿袭明代,“以一百一十户为里,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十人,管摄一里之事,……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粮多寡为次。每里编为一册,册之首总为一图。其里中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百一十户之外,而列图后,名曰畸零”。黄六鸿进而解释:“如此庄村编保(十甲一保)之外,尚有畸零甲分,即附统于末保之保正。若人户不足一甲,谓之畸零户,即附统于末甲之十家长。其庄村不及百家者,附近有一二十家或十余家之小村,准其附入,以足一保,谓之‘合保’。如村外独户,令其移住大村,以便照管。其diào@②远孤村不过数家,力又难迁,即于数家中择一年力精壮省事者为庄头。本庄稽查逐盗奸宄者一以委之,谓之畸零庄,而于附近之保正兼统之……不得遗漏一家”[10]。里长甲首负责调查田粮丁数、编造赋役册籍、催办钱粮,清初有的地区并有“勾摄公事”之责,负责本里本甲买办、词讼、拘传民事案件当事人及罪犯等。可见,里甲是官方以人民居住地为基础,令其按一定规则组织起来的自己管理自己的编审应役组织。里长甲首实际是国家最低级的半官职人员。《唐明律合编》中有:“里长甲首本为办一里一甲公事而设”,妄称主保等名色,增设里长、甲长,“拟罪与滥设官吏同”。

    清代保甲亦属宋明保甲制的沿袭,但却将其发展得更为完备:“户给印信纸牌一张,书写姓名、丁男口数于上。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若村庄人少不及数,即就其少数编之。无事递相稽查,有事互相救应……月底保长出具无事甘结,报官备查,违者罪之”。各村保甲筑围栅、建窝铺、出乡兵、巡守稽查、互相救应,有事须服从官方调遣,“勾摄公事”,近城的保甲更有拱卫城市的责任。如北京“西山百余村轮守矿洞,大路数十村轮巡窝铺”,“裹粮远守,动经旬日”,“各村俱与城内相干系”,“海子巡围,俱有监临之分,有巡山者,有巡路者”[11]。保甲长负责本保本甲户口、治安、盗贼、词讼、拘传、火烛、公务、浚沟平道、乡约月讲等。可见,保甲是国家以人民居住地为基础,令其按一定规则组织起来的自己管理自己的治安教化组织。保甲长实际同样是国家最低级的半官职人员,称为“在官人役”,虽然一般由士民公举,但要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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