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充,由官方给予“执照”、“委牌”,有的地区加发戳记一颗,以明确其“在官”的身份地位,使其在地方起到代官方立言行事的作用。
清初农村里社保甲并行、互为补充,稍重里社。自康熙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摊丁入地以后,由于实行只按土地纳税的单一征税标准,人丁编审不再受到国家重视。乾隆三十七年(1772)清朝正式下令停止编审,里社制因里甲编组无从维持而逐渐废弛。一些地区仍保留里甲图甲,主要辅助官府征收地丁、供应差徭。一些地区里社的某些职能、某些具体办事人员逐渐并入了保甲,或归保甲统辖。如雍正六年(1728),全国推行了保甲顺庄法,原里社开造粮户清册、督催钱粮赋税之责即转归保甲。由保甲将所辖粮户实在姓名、住址、土地坐落、钱粮数额造册交县,以为填写滚单、稽核钱粮的依据。所谓“按保甲之实户,问田产之坐落,一田产之约名,编行粮之图甲”[12]。然后“将花户完粮额数填注门牌”,使“吊取校对一览周知”,“造保甲顺庄清册收贮,分限填单,交总保而令单首传催”,再“拘人纳钱粮”。此即“寓催科于编甲之中”[13]。原里社经办钱粮、图册、书算的里书(又称扇书、书工、收书、图书、清书、庄书、册手)、催头等虽官方多次明令革除,但因实际督催事务的需要,仍合于或归于保甲管辖之下。至于原里社“勾摄公事”、拘传人犯、协办词讼等责本与保甲职守相重叠,后来归入保甲更是顺理成章之事。与此同时,由于赋役制度变化引起人丁户口失控带来的社会动荡,使清朝统治者提高了对保甲的重视。他们以强化保甲、推广保甲的办法重新加强其在基层社会的统治,造成了国家在地方上“唯保甲是赖”的局面。那个时候的保甲,除了具有维护封建治安的主要职能外(具体有稽查人户、值更巡夜、保甲纠奸、什伍连坐等),又有代里甲督催钱粮赋税的职能,还参与基层司法,负责乡约月讲、办理赈济事务以及地方上一应杂项公务。
二
自然社区是非人为的、人们在长期生活中自然形成、共生共存的社会地理空间。清代自然社区同样包括城市自然社区与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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