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辈已婚娶,即第三代孙辈也已婚娶。可以看到,在中国传统社会,婚姻,不能形成新的家庭。子辈乃至孙辈的“婚姻”,是旧有家庭存在和发展过程的重要环节和内容之一。为子辈乃至孙辈“择婚”、“婚配”,是旧有家庭家长代表祖宗行使的重大责权[28],如父家长亡故,就由母家长承担;如父母俱亡,就由兄(嫂)承担。婚姻的目的是祖先的祭祀和家族的延续,“婚姻”不是结婚当事人子辈或孙辈自己能够作主的事,甚至不是他们自己的事。这种“婚姻”的结果自然是旧有家庭的扩大,而不是新家庭的诞生——子辈或孙辈婚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仍从属于旧有的家庭,直到家长决定、并主持分家为止。分家的时机,通常是在诸子皆已婚娶之时,家长自觉大事已毕,以年老事烦主持分家;或者父家长去世,母家长主持、请舅家、族人中见、命诸子按家长预分遗嘱分家。分家导致了新家庭以“独立”为标志的诞生,成为新家庭发展周期的起点。与之同时,分家导致了旧有家庭的消亡或解体,成为旧有家庭发展周期的终点。由于分家之前的家庭绝大多数是一代、二代的联合家庭,绝大多数是由父(母)为子(孙)分家(父死、兄弟分家的情况为少数,由祖父母为儿孙分家的是极少数),分家以后形成的新家庭则绝大多数是核心家庭。
分家成为必然,除了旧有家庭已完成其传宗接代的使命外,还由于产生了各种实际问题,所谓“子壮须分,由来旧矣。良以流长则派别,树大则枝分,势所不得不尔也”。[29]分家的具体原因或直接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1家长年老体衰,家政难于统理;2人口浩繁,日给艰辛;3诸子(妇)各怀嫉妒私心,遇事推诿、坐吃山空、共致贫穷等。
如休宁吴兆攻所生六子,“俱已成林”,“生男育子”,人口浩繁,入少出多、极难给济。吴兆攻夫妇年老,家务纷纭实难专管,终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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