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说明分家的理由和分家的原因。这部分内容,历来、各地、包括清代徽州,均大同小异、程式化(之所以程式化,是由于程式本身有高度概括的作用),只因填入各家情况,变成了具体化的实例。
分家的理由,也便是分家的时机。清代徽州各分家人在序言这部分多申明诸子已婚娶成立,有未婚幼子的也已预留了婚费;而本人年老体衰等。不管分家人处于什么状况,这些、特别是前者,成为分家人可以分家的理由。
如徽州立遗嘱分关母江门黄氏,在序言中称自己“幼生黄姓,长归江门,仅举二子。长曰可德,次曰可意。”夫妇克勤克俭,眼望家道稍裕,不料其夫“历尽万般辛苦,时运未尝亨通,遽尔物故。又值年荒,米珠薪桂。死者棺椁无从措办,生者朝夕难于度活。束手无策,只得将些微产业典卖以为殡敛日用之资。”她以“年将七旬,且暮多病,两儿俱各完婚”为由,托凭亲族,将其夫遗产品搭均匀,作“天地”二阄,命二子对天拈分。而立此遗嘱分关。[27]
这家父家长一生艰苦创业,但时运不济,遇上了天灾人祸,家业非但没有发展起来,反而陷入了“束手无策”的窘境。江黄氏此时分家,实际是日给艰辛,无从维持,令二子各分些微家产,自谋生路而已。而本人二子俱已成立,本人年老多病则成为分家的有力理由。
清代徽州分家文书所反映的数十个家庭,除了少数没有明确记载外,分家前全部为二三代同堂的联合家庭和已婚兄弟的联合家庭。有的非但第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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