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厘金和子口税。厘金初兴于1853年,其施行区域仅限于扬州附近,征收货物仅限于米一项;到1854年不仅抽厘的货物种类迅速增多,施行的区域也遍及江苏全省;从1855年开始,各省纷纷仿效,厘金制度最终确立。厘金虽然一开始是清政府为筹措镇压太平天国运动军费而设立的临时税种,但其屡遭非议却长达80年的历史说明,厘金的存在有其深刻的经济与社会背景。厘金有行厘(或活厘)与坐厘(或板厘)之分,行厘征收自转运途中的货物,是一种过境税;坐厘征收自货物产地或销地店铺,是一种交易税。因为“厘金以前者为主,影响最大”(注:戴一峰:《近代中国海关与中国财政》第132页。),所以我们这里所说的厘金主要指“行厘”。所谓“内地关税林立,常税之外,复增厘金”(注:赵管侯编著:《中国税关论》“自序”,公记印书局1920年。),即是例证。显然,行厘在本质上可视为常关税的变种。(注:如陈诗启所言:“常关还为地方督抚征收归地方使用的厘金。”见陈诗启《中国近代海关史问题初探》第171页,中国展望出版社1987年版。)
子口税是1858年《天津条约》时确立的税种,它是针对“厘金”制度而施行的一种对“洋货”的优惠税收制度。厘金制度“在创办以来不几年内”,就成为外商“贸易流转上的一道不能容忍的障碍”(注:(英)莱特著、姚曾廙译:《中国关税沿革史》,第180页,三联书店1958年。)。1854年英国外交大臣命令驻华公使向中国政府提出,不得在外国进出口货物上“课征内地税或子口税”(注:(美)马士著、张汇文译:《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卷1,第767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1857年又一次要求中国政府“以缴纳一种代偿金的办法,来代替一切内地税。”(注:戴一峰:《近代中国海关与中国财政》第133页。)但清政府都未予理睬。这一障碍最终又一次通过武力得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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