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这就是英法联军入侵北京后签订的中英《天津条约》和《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中的有关规定。其主要内容为:外商货物进出内地,只纳一次税,即子口税,进出口货物均在海关缴纳子口税;其税率为值百抽二点五,即为正税之半,故曰子口半税。子口税的出台目的是为了取代以行厘为主的内地通过税,是一种“由海关征收的内地关税”(注:汤象龙:《中国近代海关税收和分配统计》(1861-1910)第15页,中华书局1992年。)。因而本质上仍是海关对常关税的侵夺。
综上可知,常关虽然是中国传统的工商税中“榷关税”的延续,但是到了近代发生了一些变化,从原来“惟一”的关税税种演变为“关税”的“分税种”之一,海关税、子口税甚至厘金成为它的竞争对手和新伙伴;关税税种的增加,使常关此前的惟一性地位改变。我们知道,税收的本质是国家凭借*权力对社会剩余进行分配的一种特定的分配关系,这种分配的最终实现是通过确立不同的税种来进行的。但是晚清税种的变化,不是清政府主动调适的结果,而是列强为倾销洋货、搜刮土货、扩大中国市场和清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而施行的结果,它们的存在本身就是近代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缩影。虽然它们产生的原因不同,但其不同的外在形式和近似的课税对象本身就反映出近代中国商业发展的程度以及税收背后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社会背景。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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