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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晋南乡村社会的水利管理与运行

时间:2007-3-10 10:55:31  来源:不详
统的管理与运行状况,亦对通利渠之变迁发展及其相关内容有所记载,是研究乡村经济与社会问题的重要材料。篇幅所限,本文仅择其管理与运行状况作一考察,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二、水利组织的结构、权限及其内部关系 

    (一)水利组织的结构 

  通利渠水利组织可分为权力机构与日常管理机构两大部门。权力机构名为“合渠绅耆会议”,由通利渠3县18村有名望的绅耆组成,各绰耆任会议委员,是合渠权力的象征。它并不是一个常设机构,而是遇事召集,无事则分散的临时性组织。日常管理机构由渠长、副渠长、沟首、甲首等组成,其中,督水渠长、兴工渠长、治水渠长、接水渠长各1名,副渠长3名,沟甲首若干。其权力结构如图2所示: 

  附图  

    图2 水利组织结构示意图 

    (二)水利组织的权限及其内部关系 

  首先,合渠绅耆会议是通利渠水利组织权力的行使机构。它对渠内的重大事务如惩罚违规肇事者,举充渠长等有处决权。其具体权限如下: 

  (1)科罚的权力,适用于违犯渠规,但情节轻微的各色人等。科罚一般是按照“地水夫一体化”(注:“地水夫一体化”是水权、地权中的重要原则,它是根据兴夫的数量来衡量所获权利的多少。同样在科罚时,也是根据其所破坏的水权与地权的程度来决定兴夫的数量。)原则进行的,对犯者罚做苦工。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固定或可供参考的标准,往往只得“议罚”,即由合渠绅耆对其情节进行商议定夺,比如对于在渠堤上栽种葡萄的地户就是如此。对渠长、沟甲首的科罚一般也是“议罚”,但是否也要对其“罚作苦工”引起了笔者的怀疑。因为他们作为渠务的管理者,本身渠务繁忙,特别是在每年四、五、六月份“用水在急之时”,渠长甚至要住在“水程吃紧”的村子;而各村的沟甲首也得时时关注本村的兴工、浇灌等渠务,因此没有时间去做工受罚。即使有时间去,也得再找人接管渠务,又是麻烦所在。所以,对他们罚作钱物是再合适不过了,一来起到了科罚的目的,二来又不影响渠务。同样,笔者认为,对于家境富有的地户来说,其宁愿被罚作钱物,也不愿去做苦工。而对于合渠来说,则可用所罚之钱雇人做工,将所罚之物用于兴工,这种方式对科罚双方都可接受。这样的设想在《重修》中得到了印证。《重修》“惩罚”一项中规定:应将所罚之钱物“置簿明白登记”,与常年各项经费区分,并由专人保管,“以备合渠岁修工程等项之需”。这样做,取之有方、用之有道,解除了之前“不准罚钱、以免滋弊”的后顾之忧,而作为一种灵活手段为合渠采纳。 

  (2)禀官的权力,即将违犯渠规者送官究治。因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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