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制度最终还是由人来操作。但我们并不能否认这种制度调整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国家与乡村社会权力之间的互动使统治秩序与地方组织的管理秩序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不难想象,水利组织人员基于水利管理产生的权威,必将有利于其在乡村社会其他事务中发挥同等重要甚至是主导作用。因此,参与水利管理或控制水利组织,对于乡村社会不同利益体而言,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由此引发我们对水利组织与基层权威、水利组织与村落共同体关系的进一步思考。可以推断,由于水的核心地位与作用,极可能在区域范围内形成以水为中心的社会运行模式。当然,因本研究仅是建立在个案的基础上,其所覆盖的空间范围毕竟有限,最多可推至山西全省,因此上述结论的科学性和普遍性如何,仍需更多的个案研究来证明。至于华北地区乡村社会是否存在同样的运行模式和特点,将是我们在今后研究中尤须注意的地方。
【参考文献】
[1] 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
[2] [美]何炳棣.中国古今土地数字的考释与评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 王先明,常书红.晚清保甲制的历史演变与乡村权力结构——国家与社会在乡村社会控制中的关系变化[J].史学月刊,2000,(5).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扌加肯
@②原字固去古加禾
(资料来源:《中国农史》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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