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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晋南乡村社会的水利管理与运行

时间:2007-3-10 10:55:31  来源:不详
,均不准充”。应该说,凡属顺民之列大都是可以充任沟首一职的。甲首的举充属于乡村保甲制范围,自乾隆年间起,甲首不再轮流充任,而是选择“殷实老成、有子弟者充之”,(注:黄六鸿:《保甲三论》,载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74,线装本。)倒是与渠长的举充有几分相像。 

    (二)水利组织的经费来源 

  从水利组织自身的运转来看,无论是合渠绅耆会议,还是日常管理机构都没有固定办公场所,因此,在实物上的开销是微乎其微的,保证组织存在和运行的经济基础就只有津贴一项了。而合渠委员是没有报酬的,这不但与他们的工作性质有关,更重要的是由他们在乡土社会中的角色所决定的。首先,绅耆是乡土社会中的“精英”,他们属于特权阶层,一般也都是有钱有势者,有许多还是大地主,这就为他们服务乡里、造福于民提供了物质基础。其次,为了表达自己对故土的亲近感情,绅耆往往投身于乡里公共事业,这样做是他们较高境界的体现,当然也不能排除他们中有的是为了留名后世以及确立自己在乡土社会中的地位和威信的可能。[2](P264)因此,津贴对于他们来说,已是可有可无,若不要津贴反倒愈显境界之高。其他人员就大不一样了。一来,他们的工作确实繁重,从某种意义上讲还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工作稍有疏忽,就有被“责革”的危险;而且,渠务工作的特殊性对他们的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可以说,他们是凭借治渠本领“吃饭”的,获取津贴是理所当然。二来,他们并非全是富户,即使要求渠长须“家道殷实”,但渠务工作的风险性甚至会使其家破人亡。《重修》有载:“孙曲村每遇亢旱渠水缺乏,该村民人即率众殴辱渠长,甚至拆房毁室,相习成风”。因此,津贴也可看作是对工作风险的补偿。而对于普通百姓甚至无业游民来说,担任合渠职务,也许并非出于多么高的境界,只是以此养家糊口罢了,津贴的重要性是可想而知的。 

  合渠采取“优免制”保证津贴的来源。所谓“优免”,即是免去该渠长所出之村的夫役若干名,“每名夫作钱四千五百文”,作为渠长及所雇督巡水之津贴。沟甲首的津贴则因“各村章程不一,应由各该村随时议定”。合渠规定优免督水、治水、接水三渠长所出之村12名夫役,其中每4名用来雇觅督巡水用,每节雇觅2名督巡水。这样算来,督水、治水和接水三渠长每年的津贴各为4500×8=36000文,每名督巡水每年的津贴为4500×2=9000文。兴工渠长与前不同,由马牧村(因为每届兴工渠长都出自该村)津贴二十贯(20000文),“作为渠长工食”之用;另雇觅督巡水一名,“津贴谷约数石”。 

  优免制作为一种优惠政策,只限于出渠长的村分。《重修》规定:该举充渠长之村分把津贴集齐之后应准时如数交给该渠长,“倘该村头目人等故意克扣kèn@①勒,不能及时交给渠长或藉此要挟刁难合渠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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