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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晋南乡村社会的水利管理与运行

时间:2007-3-10 10:55:31  来源:不详
时,督水渠长往往作为合渠的“法人代表”代理诉讼、出庭作证,是合渠的象征。治水渠长“管理渠源坐口治水一切事宜,兼督催上五村各项摊款”,渠口遇有工程,治水渠长须“帖传各村沟首甲首,勿分雨夜迅即带钱齐集渠口计议”。兴工渠长管理“辛村以上各村兴工、摊资一切大小事件,兼巡查上三村陡口”。接水渠长“帮同督渠长管理临汾各村一切事件,兼督促下五村各项摊款”。遇有紧要工程急需用钱时,渠长应“先行暂垫,不得悭吝退缩”。渠长之间须互相监督,还须监督沟甲首及所雇觅巡水夫役的工作,若发现沟甲首不服从渠长的约束指示,渠长有权“禀案革退另换”;若有“巡水夫诈索地户钱文,串通沟首舞弊”,渠长不得袒护,而应将其送官究治,否则“惟该管渠首是问”。此外,督水、兴工和治水渠长还须管理马牧村渠神庙的祭祀工作。 

  副渠长只是在渠务繁忙,正渠长“独力不敷”的“非常时刻”,才来协助正渠长工作,平时则“各尽专责,权限分明”,或看守、或巡查。副渠长是凭借平阳府所发之“签”行使职责的。因为副渠长介于渠长与沟甲首之间,他既不像渠长那样被各村村民认可其权威,又不像各村沟甲首那样只在本村行事,甚为方便;同时要锻炼、培养其能力,其工作范围就不会仅限于一村之内,而是在某节,甚至是整个渠道;因而,以“签”为“令”,权力方可畅通无阻。 

  如果说渠长是在宏观上对渠务进行指导与督率,那么各村沟甲首则直接与村民和渠务打交道,他们是最基层的渠务工作者。摊款时,各村沟甲首须“向花户按夫均摊,开具逐项花费清单张贴各处,俾众周知”。兴工时,除了传集人夫兴工外,遇有兴夫之处,须及早安置应用器具,还须监督兴工之地户,以防迟到早退和“衰老幼孩”滥竽充数。遇有合渠事务,“各村沟首必须亲自挨次帖传”,而“不准烦为代捎”。此外,各村沟首还须昼夜巡视险情,防范渠堤,看守合渠神庙等。需要说明的是,各村沟首与甲首并非混为一谈,而是各有其分工:沟首专管“浇灌、盗水等项”,甲首专管“花费等项”。但这种划分并非绝对,它只表明工作方向上的倾向。 

  督巡水“管理合渠巡水事件”,李村的督巡水还兼“保护公孙村石桥工程”。督巡水也是凭“签”执行公务的,但它不在水利管理机构之列,而是由渠长“雇”来的,其津贴从渠长津贴中扣除。它与沟甲首及正副渠长没有上下级关系,只是“拿人工钱,为人办事”,若其工作无方、贻误渠务,就会被渠长直接解雇,而不需“禀官责革”。 

  综上所述,合渠绅耆会议作为水利组织的权力机构,对日常管理机构各成员有监督、检举、科罚和任免权,对合渠财物有管理和使用权,间接管理日常渠务。正副渠长、沟甲首和督巡水直接参与合渠日常事务的管理,分工明确、各施其职;正渠长接受合渠绅耆会议的监督,并对其所管该节各村沟甲首进行“约束指示”,督水渠长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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