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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晋南乡村社会的水利管理与运行

时间:2007-3-10 10:55:31  来源:不详
方之间。合渠机构中没有任何官方人员,选举时,虽然其所举充人员的名单要到官府备案,但在其他环节中,合渠绅耆会议所起的作用更大。组织经费的来源与官方毫无干系,所有经费由合渠自筹,虽然偶有上级官员募捐,但毕竟是微乎其微的。从组织的管理制度来看,常态下的管理与官方没有关系,即使违犯渠例,但情节轻微时,也由组织自行处理,只有当情节较为严重时,才会“送官”。从合渠的章程——《重修》来看,其督修者、协修者、写序者均系官员,其中的协修者还是3县18村的本籍人士,具体缮写工作则由合渠绅耆完成;在内容上,附录中除有水案卷宗以及沿革碑刻外,还有传记,被立传者大都是为合渠做过贡献的官员;在文字表达上,“准合渠禀官责革”,“准将渠长科罚”则明显带有官方口吻。可见,水利组织并非完全的独立与自治,其中或多或少地体现了上级官方的成分。 

  其次,合渠组织与乡村管理机构—保甲制之间。我们发现,合渠组织把各村甲首纳入了自己的管理系统,与各村沟首处于平行地位,它须接受正副渠长的约束,否则同样会被渠长“禀案革退”。但是,《重修》并未对甲首的津贴作出任何规定,说明其津贴仍来源于保甲系统。可以说,甲首除需完成其本职工作外,还要兼及合渠事务,具有双重身份。 

  因此,合渠组织作为一个地缘因素突出的地方实体,在常态下是自行运转的。它无需其他任何力量的介入,并且“本能的拒斥外来力量的介入”,它具有乡村权力网络的特征,即“浑然天成的自治体系”。[3]但它在封建专制集权不断向乡村渗透的过程中又不得不有所让步,即通过对重大事宜向官府的禀报,与官方建立起某种联系与默契,而使双方相互受益。一方面,合渠组织可以“利用官府的正统地位和权威,作为其行使权力的基础”,[1](P271)确保其组织自身和渠务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官府也利用合渠绅耆以及渠长对乡里的熟知以及在民众中的威信,对乡里社会进行控制、管理与教化,而且巧妙地把保甲制中的“甲首”归入合渠组织,从最基层向乡里组织悄悄地渗透。由此我们认为,通利渠水利组织是带有官方影子的民间自治组织,其运行状态是封建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系统相互妥协与利用的表现,自治占据主流。其管理下的通利渠是经官方认可的,由合渠自行出资、兴工、运转,合渠民众自身受益的民间性水利设施。 

    五、结论与余论 

  传统社会把国势的兴盛寄托于“好人政府”,地方组织中也同样如此。人们对制度本身的思考往往只停留在表层,而很少能触及根本。清朝末年,伴随着封建帝国政体的行将就灭与苟延残喘,地方社会的水利灌溉系统亦做出重大调整,即欲通过对水利章程的修订,使已发生紊乱的灌溉秩序得以恢复。从《重修》完备的内容中,我们似乎可以感受到这种期待的用心良苦。然而“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仍然是终结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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