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
笔者对这题目范围大、时间跨度长、研究岐议多的论题,虽颇有兴趣,也有所接触,拜读了上述时贤的论文,还阅览了侯外庐《关于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些普遍原理》[7]等论着,从各种观点中汲取可供加工的成份,但是研究还很不够,这裏想把探讨对象的时间定位在战国至清代,更主要的只是想提出一些思路和初步意见,以便向方家请教。所说的思路,也可以说是方法,就是:
注意农业要素。农业包含土地、劳力、投资和农业知识四要素,这四个方面在研究中都要注意,不忽视一种,比如投资与农民的构成就关系非浅。
与土地所有制相联系而认知。婴认识劳动者如何与土地结合,也就是需要考查土地所有制与生产关系下的生产者成分。
农民与政权关系。笔者认为中国古代国家是土地最高层次的所有者,由此探索农民结构和中国古代历史的特点。
运用社会结构理论。其理论要义是寻找结构要素之间的联系和变化,据此考察农民构成诸成分之间的关系及其变动,并探讨农村分化。
二、多层级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与“农民”概念
学术界对于中国古代土地所有制的认识分歧太大,国有制、私有制、多种所有制并存诸说林立,也即认为古代社会同时存在着土地国有制、大土地占有制、大土地所有制、中小土地所有制、残余的村社所有制等[8],历史事实也正是如此。诸说各有道理,笔者都有所同意,不过也有不好理解的地方,觉得从总体上难以完全接受。笔者意思,也许用多层级土地所有制来概括会恰当一些。所谓多层级所有制是说国家、私人都有所有权,并有不同层级的权力区别,除了第一层级对官田之外,都没有完整的所有权。层级区分和所有权涵义是这样的:
第一个层级,国家所有权,或说皇帝所有权,即封建王朝对土地的最高、最终支配权。这种权利不是像民间那样表现在对土地的买卖上,而体现在王有土地观念、国家土地政策及赋役制度等方面,具体说是:
(甲)观念形态上土地是天子所有,并为臣民所接受。《诗经》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9],秦始皇所宣布的“*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至,无不臣者”[10];都表示土地为国君所有。唐人陆贽议论说:“夫以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农夫之所为;而兼并之徒,居然受利。”[11]他谴责豪强兼并田亩的罪恶,山发点则是土地为王有,应由百姓共享皇恩,不能被兼并之徒霸占图利。土地王者所有的观念深入人心,直到明清时代人们还是这样认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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