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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农民的构成及其变化

时间:2007-3-10 10:55:45  来源:不详
耕农。前已说过,明初实行移民垦荒政策,产生了大量的自耕农。到了清代,康熙帝因蠲免钱粮讲到土地占有情况,“田亩多归缙绅豪富之家”,“大约小民有恒产者,十之三四耳,余皆赁地出租”[64]。据此,自耕农约占农产的30%。宋元明清之间,各个时段自耕农在农户中的比重不会相同,不过总不会少于三成的数字,自耕农在社会上的大量存在应是不争的事实。

    根据以上资料,笔者认为,在古代社会存在着相当数量的自耕农,她是农民的主要组成部分,她在总农户中的比重虽时有变化,仍不失为重要成分。她是国家编户齐民,要向国家完纳赋役,是国赋的主要承担者之一,法律身份是良人,属于平民等级。

    (2)半自耕农

    与自耕农有基本相同之处,唯自有田地少,不够耕种,需要租佃一些耕地,或者家内有人要出卖劳力,才能维持家庭生活。古代文书中的“下户”,宋代主户五等户中的第五等户,讲的就是这类农民。不过半自耕农在本质上仍属于有田亩白耕的农民,而不是佃农或雇农。她们因有田地,要向国家完纳赋役,属于平民等级。

    (3)平民佃农

    佃农与自耕农一样,在古代社会始终存在着,董仲舒说“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65]。无地的农民为求生存,赁地耕种是一条最可行的道路,于是成为佃农,也就是前而讲到过的,董仲舒说的“或耕豪民主田,见税什五”的佃农,王莽所说的“分田劫假”的佃户,康熙帝讲的农村居民百分之三十、四十以外的农民,“皆赁地出租”的佃户。佃农的数量也非常大,有时超过自耕农。佃农所租赁的土地,多数属于私田,与地主形成主佃型租佃关系。少数属于官田,与政府构成直接关系,成为官佃,此种类型虽少,但历朝都有,西汉元帝屡次将公田“假予贫民”,“无田者皆假之,贷种食如贫民”[66],其中一部分是把公田出租给佃农。还有一些有地农民,由于种种原因,被迫带地投靠豪民、官僚以及寺庙、成为佃农,而被官府认为是“挟佃诡名”[67]。无论官、私佃户、都要交纳大致相同的地租。

    佃农的社会身份有属于良人和非良人的不同,这里先交代平民身份的。大体上说,秦汉时期和宋代以后的佃农中有一部分具有平民社会地位,是法律上的良人,可以向上流社会流动,如东汉“四世三公”的杨氏家族创业者杨震,原来“假地种植”[68],一度的佃农地位并没有影响他官至太尉。汉朝政府向他们征收人口税和徭役,仅仅不交纳田赋。中古时代佃农身份下降,而随着土地所有制的庶民化,佃户身份逐渐提高,“唐中叶至宋,北方佃农对主人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明显削弱”。[69]宋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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