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断定两者数量关系,但总可说明主户比客户多一些。杨国宜认为,“北宋前期的自耕农至少估计在总户数的50%以上,大概足不成问题的”。而到了南宋,在总农户中“自耕农已经只有三分之一左右了”,“佃户逐渐成为劳动者的主体,……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法律地位比过去高了”[110]。宋代后期佃户超过自耕农,当无疑议。明初自耕农大增,就看那幺多的垦荒移民,就知自耕农应当是农民主体,而中后期佃农又多过自耕农。清代至少有三分之一农户是自耕农,而佃农占居了农民主体地位。王毓铨说古代自耕农难于估计,但有个印象,即是:“全国统一在一个朝廷之下的时候,尤其是统一在一个强有力的朝廷之下的时候,‘自耕农’的数量多于私人佃户,至少不少于私人佃户。就地区讲,大江以南汉族地区多佃户,尤其是江南苏凇。大江以北黄河流域多自耕农”[111]。这个印象是说朝代初期自耕农多,而后减少;北方自耕农多,而南方佃户多,既看到了自耕农的众多,又看到自耕农与佃农的相互变化关系,很有见地。笔者在《关于这个封建时代自耕农的若干考察》中说:“在封建时代,自始至终有大量的自耕农,在封建制前期她是农村居民的主要成分,到了后期,比重减低,也还占到农产的三分之一”[112]。如今依然是这种想法,不过可以重新表述为:大略地说,唐代以前,自耕农为农民的主体,唐代以后,随着依附农的减少,平民佃农增多,社会地位提高,逐渐取代自耕农的地位,上升成为农民的主体。
究其自耕农在农民构成中得以长期成为主要因素、佃农地位得以上升以及双方地位转化的原因,多层级土地所有制的变化当是着眼点之所在,而第一个要考虑的因素则是官田的私田化,扩大庶民土地所有制,启发我们思考的是漆侠、乔幼梅在《辽夏金经济史》所叙述的史实。他们说金朝初年把四百万人的猛安谋克迁到北中国,大规模地拨给土地,实行牛头地制度,这是一种占地方式,即土地为国家的,而归占有者使用,后来“许多猛安谋克户把国家授予其自种的官田当作私有土地或者出卖或者出租”,“牛头地作为国有土地的色彩越来越淡薄”,这就是“官田的私有化”。又说金章宗“定屯田户自耕及租种法”,准许猛安谋克户把每丁自种四十亩以外的土地出租,金宣宗承认给军户拨授的土地为永业田,“即把官田当作合法的私有土地”,据此他们认为“计口授田制显然已从国有制的外壳中蜕变出来,变成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分配方式了”[113]。他们认为土地制度的区别在于国有制和私有制,与笔者的多层级理解不同,但这不防碍对他们具体观点的借鉴,这就是官田的私田化认识。官田的经营,在所有权的层级上属于第二层级,皇帝不仅在名义上,而且在事实上都拥有所有权,分配给贵族、官僚、军士乃至农民使用,而他们由使用权、占有权逐渐地拥有所有权,就是把官田变为私田,令官田减少,私田增多。山林川泽,在整个古代都是属于国家的事实,没有随时代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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